亮点黔西南讯 2011年10月19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熊云华交通肇事(逃逸)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熊云华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熊云华驾驶灯光系统有安全隐患、未经检验的贵州E-27707号农用三轮车由兴义市区往马岭镇方向行驶,行至309省道485+20M处时,与对向由韦武龙驾驶的无牌、无照的大运牌DY110-3型二轮摩托车(后载张经济)相撞,(此时,韦武龙正在用手机聊天)造成韦武龙、张经济受伤,韦武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7月6日零时35分死亡,车辆损坏。案发后被告人熊云华驾车逃逸,并于次日上午将贵州E-27707号农用三轮车切割解体并当成废品出售,以此毁灭证据。2011年7月8日,公安机关将熊云华抓捕归案。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熊云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这本是一起不应该发生的案件,由于交通肇事双方漠视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一死一伤的惨剧发生,更由于被告人熊云华在事故发生后心存侥幸,在逃逸现场后采用毁车灭迹的方式,妄图逃避法律处罚,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处罚。
被告人熊云华没有想到的是,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此次事故如果其肇事后没有逃逸,交通肇事双方均有过错,责任承担双方均等。这就意味着,这本是一起民事纠纷,被告人熊云华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逃逸后,其即承担主要责任。在法庭上,被告人熊云华十分后悔,但是其逃逸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犯罪,理应受到相应处罚。
本案意义在于,提醒大家,特别是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应该正视责任,不能肇事逃逸,将一种过失行为转化为故意犯罪的行为。须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触犯了国家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吴晓梅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