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11月22日上午,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敬南镇龙场公开宣判,对“清网行动”中投案自首人员胡光云一审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行三年。
2001年1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胡光云酒后到兴义市敬南镇皮山林村团山组胡某某家,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殴打,胡光云用身上携带的匕首将胡某某及其妻王某某杀成轻、重伤,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胡光云外逃近11年。
在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中,公安民警多次到胡光云家中做工作,在法律的威慑和政策的感召下,2011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胡光云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兴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兴义市人民法院根据胡光云投案自首和悔罪表现,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行三年,充分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政策。
( 唐盛辉 何 敏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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