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兴义

男子22年前从监狱下水道越狱 潜伏多年被抓获

2012年02月02日 14:35:05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吴晓梅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22年前在服刑监狱下水道逃脱的越狱犯。被告人王相明越狱的行为在刑法上已经构成脱逃罪,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现在被告人王相明不仅将要服满原先判处的刑期,还将面临法院对他脱逃罪行的审理判刑。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相明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6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88年12月17日投入普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王相明想念妻女,担心她们生活无着落,遂产生脱逃思想。于是他利用入监教育课间休息之机,多次寻找脱逃路线。1989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相明从普安监狱丁头山车间伙房旁钻入下水道,用手掰开已严重锈蚀的铁栅栏脱逃。逃出监狱后他立刻携妻带女隐姓埋名远走他乡,警方多次搜寻均无音讯,但一直没有放弃对王相明的追捕,直至2011年10月5日被警方抓获。此时,距被告人王相明脱逃已经二十二年八个月七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相明无视国家法律,被关押期间不思改造,逃离监管场所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脱逃罪。鉴于被告人王相明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相明脱逃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前,对其应适用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予刑罚。据此,依照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王明相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未执行完毕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吴晓梅)


我要评论

共有0条评论

热文排行

24小时 一周 一月

男子22年前从监狱下水道越狱 潜伏多年被抓获

亮点黔西南 | 2012年02月02日 14:35:05 | 吴晓梅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22年前在服刑监狱下水道逃脱的越狱犯。被告人王相明越狱的行为在刑法上已经构成脱逃罪,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行为。现在被告人王相明不仅将要服满原先判处的刑期,还将面临法院对他脱逃罪行的审理判刑。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相明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6月10日被抓获,同年11月29日被兴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88年12月17日投入普安监狱服刑,服刑期间,王相明想念妻女,担心她们生活无着落,遂产生脱逃思想。于是他利用入监教育课间休息之机,多次寻找脱逃路线。1989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相明从普安监狱丁头山车间伙房旁钻入下水道,用手掰开已严重锈蚀的铁栅栏脱逃。逃出监狱后他立刻携妻带女隐姓埋名远走他乡,警方多次搜寻均无音讯,但一直没有放弃对王相明的追捕,直至2011年10月5日被警方抓获。此时,距被告人王相明脱逃已经二十二年八个月七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相明无视国家法律,被关押期间不思改造,逃离监管场所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脱逃罪。鉴于被告人王相明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相明脱逃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前,对其应适用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予刑罚。据此,依照一九九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王明相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未执行完毕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吴晓梅)

推荐阅读
廉洁普安  2024-09-17
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6
亮点黔西南  2024-09-20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普安县融媒体中心  2024-09-21
黔西南日报  2024-09-19
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  2024-09-19
黔西南日报   2024-09-17
黔西南公安交警  2024-09-18
亮点黔西南  202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