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土地父子反目成仇 为法律法官巧促调解
亮点黔西南讯 5月31日下午,兴义市郑屯法庭负责人带领该庭干警到郑屯镇绒泥村团结组(小地名:水淹地),现场调处一桩赠与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连声对法庭干警表示感谢。
该案原告黄某,25岁、原属邹姓人士,其出生不久,生母去世,当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其父(即被告邹某)忍痛把其送与一黄姓人家抚养。2009年,原告之养父母与被告邹某、张某(继母)签订协议,约定二被告把原告接回家抚养,同时明确二被告的部分土地由原告耕管,其中一栋房屋由原告永久使用。该协议约定后不久,二被告还为原告操办了婚事。初期,全家老少相处融洽,其乐融融。但好景不长,这种关系在2011年被打破,起因是原告居住的房屋被政府征用于324国道郑屯段线道改造,共得补偿款98530.19元,且该补偿款被二被告全部领走。原告以自己居住在该土地范围之上的房屋为由,多次向二被告提出把全部补偿款归己所有,遭到拒绝。后原告为此事纠集20多人找二被告争要该笔补偿款未果,就把被告张某(继母)打伤住院,花费800多元,后经当地村委会和辖区派出所分别调解无效,原告遂诉之郑屯法庭解决。
法官桂腾安接手该案后,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就下定决心将该案以调解优先。并先后依次进行了立案前调、立案时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及现场调等“六步调”,在桂法官一系列“亲生父子血浓于水的亲情、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等”内容的感召和宣传下,终于软化了双方当事人,使双方在田间地头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二被告在2012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于2011年被政府征用的324国道郑屯段改线补偿款18530.19元(其中530.19元用作一次性支付张某被黄某打伤的医疗费)。二、被告邹某、张某名下的土地(祥见双方当事人所签草图),由原告黄某管理、使用、收益。三、原告今后不得因二被告的土地和本案的房屋补偿款向二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四、原告的其余请求自愿放弃。五、案件受理费1132元,原告自愿承担。(桂腾安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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