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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怀侥幸醉酒驾车 肇事逃逸被处刑罚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兴义市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千元。

    2011年10月18日晚8时零5分,黔西南州兴义市下午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报称一辆面包车撞到行人后逃逸。公安民警立即设卡拦截,将车牌号为贵E52268的面包车截获,面包车驾驶员下车后双眼迷离,满嘴酒气,当民警告知他交通肇事撞到人以后,其表示什么都不清楚,民警见此情况,当即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222mg/100ml,随后又将其带到兴义市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5.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贵E52268面包车驾驶员名张某,当天其到兴义万峰林上纳灰村同学家玩耍,四人喝了两瓶酒,酒后张某驾车回家,同学劝他酒后不要驾车,张某表示没事,当车行至兴义市万峰林办事处环山田秋宅门前时将行人尤某撞倒后驾车逃逸,直到被公安民警抓获。

    2012年5月17日,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起诉指控被告人张某,兴义市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时赔偿了被害人尤某人民币6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酒醉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并撞倒行人逃逸,虽然其认罪态度好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但其危险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情节较为恶劣,依法应予严惩。6月6日,市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千元。 (付涛 报道)

    今年,兴义市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大幅上升,在办理此类案件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此类案件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刑事审判庭法官只有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针对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即被告人的酒醉程度,血液酒精含量,行驶中是否肇事,肇事后是否逃逸,对被害方是否进行了赔偿及其认罪态度等方面综合进行评定,做到宽严相济,打击犯罪和震慑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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