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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十大举措推进人口计生工作

    为全面加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努力实现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双降”和增比进位目标,兴义市十大举措着力推进今年人口计生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

    进一步强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人口计生领导责任制。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直接分管人口计生工作,党政各一名副职协助分管人口计生工作,村(社区)负责抓好本村(社区)人口计生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确保人口计生工作与经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要把人口计生工作作为年度考核奖惩和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狠抓重点难点,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

    1、加大政策外一孩生育控制力度。加大对婚姻法和早婚早育危害宣传力度,依法对早婚怀孕对象采取补救措施,严格依法征收早育的社会抚养费,限制或取消早育家庭的优惠、保障、扶助政策,打击妨碍治理早婚早育的违法行为。

    2、加大避孕节(绝)育措施落实力度。要全面开展手术库存清理,做到对象就是任务,有一例落实一例,提高节(绝)

    育手术落实率,降低已婚育龄妇女应术未术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手术库存。特别是要加大二女户结扎工作力度,抓好二女户结扎库存清零工作,抓好妇检工作,做到监控手段前移,强化孕前管理,消除政策外生育的隐患。

    3、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社区居委会要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的联系,向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劳动就业、生产生活、子女入托就学等综合服务,使之更好地融入社会。要严格实行房屋出租登记报告制度。公安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强化信息互通和工作互补,出租人出租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必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报告,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人口计生部门,落实以房管人措施。出租人不按要求登记报告造成承租人政策外生育的,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出租人进行处罚,由人口计生部门对违法生育对象进行处罚。单位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政策外生育的,取消当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目标绩效奖励,职工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政策外生育的,取消该职工当年目标绩效奖励。要加大对流出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力度,市直流动人口综治部门要落实综合治理职责,其他部门要按部门职责配合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将流出人口重点管理对象信息跟踪采集纳入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及村组干部考核内容。对以下家庭一律暂缓享受各项优惠奖励补助政策,以后也不再补发:一是不按时寄回有效妇检证明、不及时落实节(绝)育手术措施、违法生育后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经审批同意分期缴纳的除外)的外出已婚育龄家庭;二是成年育龄妇女流出前未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或到达流入地后不及时报告居住地详细地址、在外婚育情况、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家庭。要建立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使流动人口计生协会组织真正成为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双向协作管理工作常态化,提高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水平。

    4、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综合治理。卫生、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科协、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共同参与,广泛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完善人口计生、卫生、公安、妇联等部门查处“两非”案件的合作机制,加大“两非”案件查处力度,凡是公立医院职工违反规定的,一律开除公职;凡是私立医院、诊所违反规定的,一律吊销行医执照。强化举报制度,让广大群众积极提供“两非”案件线索,参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活动。

    5、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少生快富”。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市的规定,抓好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保障、救助等政策的落实,做好公共民生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兼容。在实施普惠政策时,对政策外生育家庭实行暂缓或降低标准执行,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在原普惠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省、州、市相关文件规定提高优惠比例。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的切身利益,引导群众树立少生、优生的新型婚育观念。凡当年应享受各级奖励优惠政策的对象因摸底确认不准确或漏报等原因没有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承担应发放的奖励优惠资金,并及时补发。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示范帮扶工作。

    三、坚持依法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严格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法院要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案件的受理力度,做到申诉一件执行一件,确保社会抚养费按时足额征收到位。

    2、加大依法依规惩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在法规政策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停止工作、停发工资,直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止,其间停发的工资不予补发;公民不按法规政策规定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不得享受各项优惠奖补政策,直到落实为止,其间停发的补助不予补发;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其他政策的,除按规定予以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公民违法生育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竞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已担任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要终止其资格,已担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的,责令其辞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的,要公开曝光和依法处理;出现违法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其主要领导人不得晋级、晋职,单位不享受当年目标绩效奖金。

    四、增强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加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争取国家项目支持,新建一个乡镇计生服务站、两个村级计生服务室,进一步加大妇科病普查普治工作力度,认真抓好出生缺陷干预和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常住人口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数100%以上;常住人口计划怀孕妇女预防出生缺陷覆盖率达85%以上,提高育龄妇女的健康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巩固提升国家级优质服务县(市)成果。

    五、强化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一是要进一步调整配齐配强村两委班子和村(社区)人口计生主任,确保有人干事。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培训,提高村、组干部素质,确保高效干事。三是要强化绩效考核,将村干部月报酬的60%以上专门用于考核人口计生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四是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好符合本村实际的村规民约(有物业小区的要单独制定《物管公约》),重点突出对早婚早育、政策外生育的控制,对不按要求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对象,坚决兑现村规民约相关处罚措施,一律暂缓兑现一切公共民生普惠政策,直至履行为止,其间未兑现的政策不予补兑。五是强化宣传教育,监督和督促群众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严格执行村规民约规定,提高履约率,不断提高基层群众自治水平。

    六、强化部门综合治理责任机制

    落实相关部门综合治理职责。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各部门要按照“黔党发〔2011〕17号”和“州党发〔2012〕4号”要求,暂缓兑现一切公共民生普惠政策。公、检、法、司等部门要依法打击阻碍和破坏计划生育的行为,对造成违法犯罪的案件要从重从快办理。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人口入户时,必须凭借乡镇(街道)计生办证明办理,对未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一律暂缓办理入户手续;公安部门要对辖区内公民出租房屋的情况和流入人口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对出租人不按《房东登记报告制度》登记报告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出租人进行处罚;人民法院要加大对计划生育案件的司法受理力度,对涉及计划生育的案件要优先办理,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卫食药监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的工作,强化B超和药品管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民政部门要整合婚姻登记网点,对未设网点的乡镇(街道)上报的婚姻登记个案,所在片区网点必须及时给予办理;人社部门要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用工的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住建部门要督促管辖范围内施工单位每月向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用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工商部门要将管辖范围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的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监管范围,将督查中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每月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要把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生殖健康、青春期教育、早婚早育危害和性健康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进行安排;交通运输部门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抓好流动人口的集中宣传服务活动;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各类企业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明确人员负责本企业员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报送本企业员工的计划生育情况;其他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积极配合抓好人口计生工作。

    七、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充分调动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早婚、早孕、应上环未上环、应结扎未结扎、漏报政策外出生个案实行有奖举报:举报1例早婚对象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举报1例夫妇双方或其中一方未到法定婚龄怀孕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举报1例非婚政策外生育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举报1例无特殊原因应上环未上环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举报1例无特殊原因应结扎未结扎经核查属实的,奖励举报人500元(二女户每例奖励700元);举报1例政策外一孩、政策外二孩、政策外多孩出生漏报经核查属实的,分别奖励举报人100元、200元、300元。所需经费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八、建立推迟生育奖励制度

    对符合政策生育、自愿推迟生育(不育不孕的除外)并与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推迟生育合同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推迟1年生育的,奖励1000元;推迟2年生育的,奖励2000元;推迟3年生育的,奖励3000元;推迟4年及以上生育的,奖励4000元。所需经费从乡镇(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九、强化包保责任制,加大人口计生问责力度

    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包保责任制。副县级以上领导和市直部门包保其联系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干部包保一个村(社区);乡镇(街道)驻村干部、村常务干部和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包保村民(居民)组和重点对象。副县级以上领导要加强对包保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研和督促指导,到乡镇(街道)开展工作时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督查内容,听取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帮助协调解决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市直部门要协助包保乡镇(街道)完成人口计生工作目标任务,重点是协助乡镇(街道)抓好政策外一孩、政策外二孩及多孩生育的控制,落实二女户结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等工作,经常深入所包保乡镇(街道)了解和掌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帮助协调解决乡镇(街道)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干部要经常深入包保的村(社区)指导、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承担重点对象的具体管理服务任务,负责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乡镇(街道)驻村干部和村常务干部要摸清本辖区内重点管理服务对象底数,对重点管理服务对象实行“一对一”跟踪管理服务,经常深入重点对象家中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服务工作,动员、督促重点对象按政策落实相应的节(绝)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

    十、严格贯彻落实计生相关制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在具体工作实践中,要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月督查通报制度、诫勉制度、后进促进制度、“一票否决”制度、“下评上”制度、重点人群“一对一”跟踪管理制度、个案责任追究制度、有奖举报制度、推迟生育奖励制度、领导联系包保制度等10个制度,实行重奖重罚,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惠及于民。(李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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