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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法院调解一起分居十年的离婚案件

2013年05月23日 15:21:59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陈海元

亮点黔西南 5月23日上午9时许,原告张某(女)、被告丁某(男)从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各领取了一份《民事调解书》。至此,一起分居近十年的“持久战”婚姻宣告结束,双方当事人如释重负。

 

5月8日上午,现年55岁身体羸弱的妇女张某到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反映,其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虽多次协议但终因被告反悔而告终,因此原告此次坚决要求起诉与分居达十年之久的丈夫离婚。立案庭的刘建秀庭长接待后,当即电话与丁某联系,邀请丁某于当天下午到立案庭座谈。在与丁某座谈时,丁某最初态度生硬,坚决不同意与张某离婚。在交谈的过程中,刘建秀庭长了解到丁某具有大专文化,在黔西南州某机关工作,便将张某写的《民事起诉状》送达丁某,就张某起诉的内容逐项与丁某进行核实,并从法律、道德、情理等多方面与丁某进行沟通,最终丁某也认识到这种不幸的婚姻给双方所带来的痛苦,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另定日期与张某进行协商。

 

该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2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1984年10月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因性格不和,时常发生纠纷,从2003年6月起貌合神离、分居至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立案庭的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56.44㎡)及该房屋内的家庭用具等,归原告张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该案经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法、于理、于情的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的家庭矛盾,让双方当事人得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关爱、和谐和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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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法院调解一起分居十年的离婚案件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5月23日 15:21:59 | 陈海元

亮点黔西南 5月23日上午9时许,原告张某(女)、被告丁某(男)从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各领取了一份《民事调解书》。至此,一起分居近十年的“持久战”婚姻宣告结束,双方当事人如释重负。

 

5月8日上午,现年55岁身体羸弱的妇女张某到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反映,其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虽多次协议但终因被告反悔而告终,因此原告此次坚决要求起诉与分居达十年之久的丈夫离婚。立案庭的刘建秀庭长接待后,当即电话与丁某联系,邀请丁某于当天下午到立案庭座谈。在与丁某座谈时,丁某最初态度生硬,坚决不同意与张某离婚。在交谈的过程中,刘建秀庭长了解到丁某具有大专文化,在黔西南州某机关工作,便将张某写的《民事起诉状》送达丁某,就张某起诉的内容逐项与丁某进行核实,并从法律、道德、情理等多方面与丁某进行沟通,最终丁某也认识到这种不幸的婚姻给双方所带来的痛苦,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另定日期与张某进行协商。

 

该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82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于1984年10月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双方因性格不和,时常发生纠纷,从2003年6月起貌合神离、分居至今,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立案庭的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56.44㎡)及该房屋内的家庭用具等,归原告张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该案经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于法、于理、于情的调解,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的家庭矛盾,让双方当事人得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关爱、和谐和人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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