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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5万无力偿还 好朋友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亮点黔西南 一对好朋友为借钱的事情闹到了法院,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民三庭承办法官依法办案,终于把这件棘手的案件了结,维护了法律的公正。

 

1999年10月,被告饶某因投资需要向原告黄某借款,当时原告黄某无钱可借,被告饶某再三要求原告黄某帮忙想办法,原告黄某只好以自己的名义向熟人借款5万元,约定按3%计息。之后原告黄某将该款全部交给被告饶某,后被告饶某迟迟未能还款,债主多次登门向原告黄某追债,万般无奈之下,原告黄某只好向其他朋友东凑西借,还清了债主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原告黄某多次要求被告饶某还款,被告饶某总是一直拖延,并称因投资亏本,负债太多,无力偿还。因被告饶某不主动清偿借款,原告黄某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

 

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后,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当事人系朋友关系,应坚持调解为主,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做到案结事了,而不能就案办案,故对双方做了大量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无奈双方分歧太大,被告饶某不认账,否认此笔借款。并辩称其与原告黄某的借款纠纷在兴义市法院(2009)黔义民初字第934号法庭审理判决中,已全部解决,所欠原告借款,也通过兴义市法院执行局处理解决。所以,除在2009年的借贷法律纠纷中与原告发生过借贷关系外,从未发生过任何借贷行为。原来早在2009年原告黄某与被告饶某同样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在兴义市法院开庭审理过,被告饶某因此就称与原告黄某已经没有任何借贷了,而原告黄某此次起诉的依据仅仅是被告饶某与陈某离婚案件的判决书。

 

此案顿时陷入僵局,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5万元的借贷关系?被告是否应当偿还原告所诉的借款本金5万元?承办法官经过对原告黄某提交的证据仔细审查,发现2000年12月被告饶某在与前妻陈某离婚案中,本院(2000)义黄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对该笔借款进行了确认,该判决书上清楚地记载被告饶某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5月分别向黄某借款5万元、周某借款2.2万元等内容。该判决系生效判决,判决书已确认事实,无需举证证明,被告饶某没有证据推翻该判决确认的事实,故对原告黄某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判决被告饶某清偿原告黄某的借款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饶某承担。(吴晓梅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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