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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公开审理杨继开、张龙等十八人特大犯罪团伙案(图)

2013年08月20日 17:01:4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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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黔西南讯 8月1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在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继开、张龙等十八名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毁坏财物罪一案,庭审于当日17时50分顺利结束。

    据了解,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继开、张龙、秦陆信、黄兵、何万平、王为虎、张明亚、朱成志、黄克芝、陈富辉、帅臣林、杨国忠、赵家会、秦升林、魏兴贵、杨福安、姚龙、杨继华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富辉、赵家会、帅臣林、杨国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朱成志犯毁坏财物罪一案。其中:被告人杨继开涉嫌参与盗窃63次,总金额达1816061.80元;被告人张龙涉嫌参与盗窃47次,总金额达1745948.55元;被告人秦陆信涉嫌参与盗窃45次,总金额达1507693.15元;被告人张明亚涉嫌参与盗窃38次,总金额达1347694.85元;被告人黄兵涉嫌参与盗窃32次,总金额达1096127.3元;被告人朱成志涉嫌参与盗窃28次,总金额达1042102.60元;被告人陈富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9次,总金额达2687054.80元;被告人赵家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7次,总金额达2626254.80元。以上八名被告人涉嫌犯罪金额均达到百万元以上,是兴义市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被告人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额最大、人数最多的犯罪团伙案件。

    案件受理后,兴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对本案高度重视,从起诉书的送达开始的每一步诉讼程序均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执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行驶诉讼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庭前审查工作,同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庭长和分管院长进行汇报。在对案件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后确定了开庭时间。由于本案重大复杂,辩护人众多,为顺利审理本案,承办法官认真拟定了法庭庭审提纲,对合议庭成员在案件中的分工,庭审中需要了解的案情的重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公诉人在庭审举证质证时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并和合议庭成员进行了沟通,与控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由于审判法庭面积有限,加之被告人、辩护人人数众多,预计旁听群众也不少,为避免发生意外事件,承办法官同法警队协商后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拟定了庭审安全预案并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等部门,相关部门随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在庭审当天在审判法庭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8月13日上午九时,本案正式开庭,并于中午十一时四十分休庭一小时二十分钟后继续开庭。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绝大部分未提出异议,仅对部分指控事实予以否认。为提高庭审效率,法庭严格依照新《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中,法庭当庭建议公诉人采取归纳举证和一证一质相结合,综合证据和个案证据相结合的举证方式进行举证质证并征得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同意,在实施中,法庭合理调配举证方式,证据种类条理清楚,简要明晰,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

    8月13日下午十七时五十分,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本案将另定时间进行公开宣判。

    本案的审理完全是按照新《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做到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详略适当,高效有序。(付涛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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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公开审理杨继开、张龙等十八人特大犯罪团伙案(图)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8月20日 17:01:43 | 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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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亮点黔西南讯 8月1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依法在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由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继开、张龙等十八名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毁坏财物罪一案,庭审于当日17时50分顺利结束。

    据了解,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继开、张龙、秦陆信、黄兵、何万平、王为虎、张明亚、朱成志、黄克芝、陈富辉、帅臣林、杨国忠、赵家会、秦升林、魏兴贵、杨福安、姚龙、杨继华犯盗窃罪,被告人陈富辉、赵家会、帅臣林、杨国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朱成志犯毁坏财物罪一案。其中:被告人杨继开涉嫌参与盗窃63次,总金额达1816061.80元;被告人张龙涉嫌参与盗窃47次,总金额达1745948.55元;被告人秦陆信涉嫌参与盗窃45次,总金额达1507693.15元;被告人张明亚涉嫌参与盗窃38次,总金额达1347694.85元;被告人黄兵涉嫌参与盗窃32次,总金额达1096127.3元;被告人朱成志涉嫌参与盗窃28次,总金额达1042102.60元;被告人陈富辉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9次,总金额达2687054.80元;被告人赵家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77次,总金额达2626254.80元。以上八名被告人涉嫌犯罪金额均达到百万元以上,是兴义市人民法院建院以来审理的被告人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金额最大、人数最多的犯罪团伙案件。

    案件受理后,兴义市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对本案高度重视,从起诉书的送达开始的每一步诉讼程序均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执行,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法行驶诉讼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庭前审查工作,同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庭长和分管院长进行汇报。在对案件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后确定了开庭时间。由于本案重大复杂,辩护人众多,为顺利审理本案,承办法官认真拟定了法庭庭审提纲,对合议庭成员在案件中的分工,庭审中需要了解的案情的重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公诉人在庭审举证质证时应当采取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并和合议庭成员进行了沟通,与控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由于审判法庭面积有限,加之被告人、辩护人人数众多,预计旁听群众也不少,为避免发生意外事件,承办法官同法警队协商后根据本院实际情况拟定了庭审安全预案并报分管领导和办公室等部门,相关部门随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在庭审当天在审判法庭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8月13日上午九时,本案正式开庭,并于中午十一时四十分休庭一小时二十分钟后继续开庭。庭审中,各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绝大部分未提出异议,仅对部分指控事实予以否认。为提高庭审效率,法庭严格依照新《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程序,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中,法庭当庭建议公诉人采取归纳举证和一证一质相结合,综合证据和个案证据相结合的举证方式进行举证质证并征得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同意,在实施中,法庭合理调配举证方式,证据种类条理清楚,简要明晰,大大节约了庭审时间。

    8月13日下午十七时五十分,在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后,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本案将另定时间进行公开宣判。

    本案的审理完全是按照新《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做到了程序合法、公平公正,详略适当,高效有序。(付涛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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