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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一市民: 入室盗窃79元,换来一年徒刑

     8月18日,被告人黄某华因犯盗窃罪与其他被告人被公开宣判,黄某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当听到判决结果,黄某华怎么也想不通,心里十二分的不服。

     黄某华是兴义市黄草街道办事处某村五组人,生于1988年5月19日,现年25岁。2013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华窜至兴义市南环路新时代花园B区A—22栋处,翻窗进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二楼卧室,窃取得吴某某家存放于床头柜处的现金人民币79元。被告人黄某华在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后从吴某某家二楼楼顶阳台跳楼逃跑,后在新时代花园别墅区南面围墙外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告人黄某华所盗财物追回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虽然被抓,被告人黄某华以为最多关他几天,罚点款就可以放他出来了,因为他盗窃的金额很少,而且都还给了被害人,没想到却被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事实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就对入室盗窃犯罪作了规定。
 
  兴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朱维文:“关于入室盗窃在以前我们的司法解释里面有规定,但是以前的司法解释它限定了一个盗窃的次数,《刑法修正案》(八)修订以后它将入户盗窃作了界定,就是说行为人只要进入公民的住宅,目的是为了去盗取公民的财物,无论数额大小一律以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对入户盗窃的可以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就我们宣判的黄振华入户盗窃一案,虽然他只盗得了79块钱,由于入户盗窃它不仅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还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这类犯罪极易转化成入户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因此,他虽然只盗了79块钱,我们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这类盗窃案件的打击力度。”
 
  为了让黄某华心服口服,办案法官找来新的《刑法修正案》,让黄某华仔细阅读。黄某华此时对自己的行为也后悔不已。
 
  记者:你后悔不
 
  犯人:后悔
 
  记者:你是读过书没有
 
  犯人:读过的
 
  记者:文化程度是好多(什么程度)
 
  犯人:初中程度
 
  记者:你平时看法律书不
 
  犯人:看
 
  记者:对刑法这些了解不
 
  犯人:还不是很了解
 
  记者:79块钱被判一年的刑,你怎么想这个问题的,你心里面服不服
 
  犯人:当时的时候是不服的,然后看了新的刑法以后,然后就服了。
 
  除了入室盗窃,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扒窃等犯罪行为也作了规定。
 
  兴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朱维文:“在我们生活中,还有比如扒窃,在公交车上扒窃,刑法也作了规定,同样可以判处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作为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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