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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法院开审水疗会所卖淫案 “涉黄”会所老板及服务生等九名被告受审

2013年09月18日 09:03:4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漆启玉

9名被告

年青貌美被告胡某某在法庭上

    亮点黔西南讯 9月17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容留、强迫卖淫案,由于案情复杂且被告较多,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旁听席上也座无虚席。

     上午8点30分,涉嫌组织、容留、强迫卖淫的8男1女共9名被告齐刷刷地站在被告席上。他们分别是赵某、赵某某、姚某、胡某某(女)、宋某、刘某、彭某、张某、刘某某。其中,年青貌美的被告人胡某某在9名被告中特别显目。

公 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姚某某共同出资在兴义市顶效镇金源路经营“天池水疗会所”,共谋在会所组织卖淫。由被告人赵某担任会所经理,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担任业务经理,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女,同时制定了管理卖淫女的规定及性服务项目、价格和工作流程。三人在“天池水疗会所”经营期间,先后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卖淫女王某、孔某、赖某等人以“柔情似水”、“烈火晴天”的性服务方式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获利。

    被告人胡某某(女,现年18岁)明知赵某等人在会所内从事“涉黄”的犯罪活动,仍然担任该会所的财务人员,管理会所帐目,记录卖淫女提供性服务项目以及利益分成,向卖淫女和服务员发放提成和工资,对组织卖淫者进行帮助,使得会所的卖淫活动有序而进行。

   被告人宋某、刘某明知该水疗会所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然在会所内从事为嫖客和卖淫女充当掮客,为嫖客介绍性服务项目、记帐等活动,使会所的卖淫活动得以顺利实现。

案 发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2年11月18日,无业人员刘某、彭某、张某共谋从六枝特区带被害人龙某、龚某等五个未成年少女到赵某经营的“天池水疗会所”卖淫,从中牟利。当天,被告人赵某某按张某的要求,汇款600元到张某的银行帐户作为来路费。当晚,刘某等三人以到兴义市当服务员为名,将年幼无知的龙某、龚某等五人骗上事先租赁的面包车拉到兴义市顶效镇“天池水疗会所”。期间,刘某等人与赵某商议被害人卖淫所得收益交给彭某,由彭某留在会所看守五个被害少女。赵某随即安排卖淫女对龙某、龚某等五人进行性服务项目培训。次日中午12时许,因被害人龙某等五人拒绝从事卖淫活动,刘某、彭某、张某三人便将龙某等五人带到兴义市顶效镇某酒店8601房间内,对龙某等人进行殴打,强迫龙某等人在“天池水疗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当晚,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将龙某等五人成功解救。

    随后,涉嫌组织、容留、强迫卖淫的9名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庭 审

    庭审调查时,法官逐一讯问了9名被告。

    “我对起诉书的罪名有异议。”天池水疗会所的经理赵某,推翻了之前所有的供述,他声称,自己对该水疗会所里有卖淫活动毫不知情,他只是拿了点钱出来投资,会所是由弟弟赵某某和姚某经营管理的,他没有参加管理和经营。

    公诉人讯问宋某,关于赵某是否知情卖淫活动,宋某大声回答说:“他是老板,天天在会所休息,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事!”

    “我不是老板,只是借了点钱给赵某。”姚某也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异议,称自己只是打工的,不是管理者。

    当公诉人拿出赵某等人证言证实他既是出资人又是管理者时,姚某当即哑口无言。

    “我只是帮他们管理了一下帐目,也没有介绍组织他人卖淫,更没有强迫他人卖淫。”被告人胡某在法庭辩论时为自己辩护,并请求从轻处罚。

    其余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表示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各项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证实,赵某、赵某某、姚某、胡某某(女)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宋某、刘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刘某、彭某、张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建议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人还对协助组织卖淫罪做了特别解释: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

    下午18:10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闭庭。此案,将择期宣判。(漆启玉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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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法院开审水疗会所卖淫案 “涉黄”会所老板及服务生等九名被告受审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9月18日 09:03:43 | 漆启玉

9名被告

年青貌美被告胡某某在法庭上

    亮点黔西南讯 9月17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容留、强迫卖淫案,由于案情复杂且被告较多,庭审持续了整整一天,旁听席上也座无虚席。

     上午8点30分,涉嫌组织、容留、强迫卖淫的8男1女共9名被告齐刷刷地站在被告席上。他们分别是赵某、赵某某、姚某、胡某某(女)、宋某、刘某、彭某、张某、刘某某。其中,年青貌美的被告人胡某某在9名被告中特别显目。

公 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姚某某共同出资在兴义市顶效镇金源路经营“天池水疗会所”,共谋在会所组织卖淫。由被告人赵某担任会所经理,被告人赵某某、姚某担任业务经理,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卖淫女,同时制定了管理卖淫女的规定及性服务项目、价格和工作流程。三人在“天池水疗会所”经营期间,先后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卖淫女王某、孔某、赖某等人以“柔情似水”、“烈火晴天”的性服务方式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获利。

    被告人胡某某(女,现年18岁)明知赵某等人在会所内从事“涉黄”的犯罪活动,仍然担任该会所的财务人员,管理会所帐目,记录卖淫女提供性服务项目以及利益分成,向卖淫女和服务员发放提成和工资,对组织卖淫者进行帮助,使得会所的卖淫活动有序而进行。

   被告人宋某、刘某明知该水疗会所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仍然在会所内从事为嫖客和卖淫女充当掮客,为嫖客介绍性服务项目、记帐等活动,使会所的卖淫活动得以顺利实现。

案 发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2012年11月18日,无业人员刘某、彭某、张某共谋从六枝特区带被害人龙某、龚某等五个未成年少女到赵某经营的“天池水疗会所”卖淫,从中牟利。当天,被告人赵某某按张某的要求,汇款600元到张某的银行帐户作为来路费。当晚,刘某等三人以到兴义市当服务员为名,将年幼无知的龙某、龚某等五人骗上事先租赁的面包车拉到兴义市顶效镇“天池水疗会所”。期间,刘某等人与赵某商议被害人卖淫所得收益交给彭某,由彭某留在会所看守五个被害少女。赵某随即安排卖淫女对龙某、龚某等五人进行性服务项目培训。次日中午12时许,因被害人龙某等五人拒绝从事卖淫活动,刘某、彭某、张某三人便将龙某等五人带到兴义市顶效镇某酒店8601房间内,对龙某等人进行殴打,强迫龙某等人在“天池水疗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当晚,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将龙某等五人成功解救。

    随后,涉嫌组织、容留、强迫卖淫的9名被告人陆续被抓获归案。

庭 审

    庭审调查时,法官逐一讯问了9名被告。

    “我对起诉书的罪名有异议。”天池水疗会所的经理赵某,推翻了之前所有的供述,他声称,自己对该水疗会所里有卖淫活动毫不知情,他只是拿了点钱出来投资,会所是由弟弟赵某某和姚某经营管理的,他没有参加管理和经营。

    公诉人讯问宋某,关于赵某是否知情卖淫活动,宋某大声回答说:“他是老板,天天在会所休息,怎么可能不知道这事!”

    “我不是老板,只是借了点钱给赵某。”姚某也对公诉人的指控表示异议,称自己只是打工的,不是管理者。

    当公诉人拿出赵某等人证言证实他既是出资人又是管理者时,姚某当即哑口无言。

    “我只是帮他们管理了一下帐目,也没有介绍组织他人卖淫,更没有强迫他人卖淫。”被告人胡某在法庭辩论时为自己辩护,并请求从轻处罚。

    其余被告人在法庭上均表示认罪。

    公诉机关认为,各项证据环环相扣足以证实,赵某、赵某某、姚某、胡某某(女)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宋某、刘某涉嫌介绍卖淫罪;刘某、彭某、张某涉嫌强迫卖淫罪,情节严重的,建议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人还对协助组织卖淫罪做了特别解释: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

    下午18:10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闭庭。此案,将择期宣判。(漆启玉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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