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普安3男子租车绑架幼童 勒索22万元在兴义被抓获 将面临重刑
亮点黔西南讯 9月26日,在兴义市区绑架8岁儿童勒索22万元的三名被告人,已被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法律规定,三被告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经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家住兴义市兴泰办事处现年24岁的被告人詹大龙,与家住普安县楼下镇现年18岁的匡浩、蔡荣红商议后,于2013年5月22日10时许,由詹大龙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在兴义市内一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得一辆车牌号为贵EB51xx的面包车和一辆车牌号为贵EQ92xx的雪佛兰轿车,并准备好其他作案工具后,对绑架地点、逃离路线进行踩点。
2013年5月23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詹大龙驾驶贵EB51xx号面包车载被告人匡浩、蔡荣红窜至兴义市下五屯办事处鑫峰加油站附近公路边,将步行路经该处去上学的被害人8岁的肖某某(男,生于2005年11月29日)绑架上车后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匡浩、蔡荣红在面包车内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肖某某捆绑,用眼罩将其眼睛罩住,并将肖某某装进口袋内。三被告人逃离至下五屯方向的三环路上,将肖某某转移到事先停在该处的贵EQ92xx号雪佛兰轿车内,后被告人詹大龙驾驶该车载匡浩、肖某某离开,到兴义市盘江路小学和兴义市八一公园等处以及在市区内不断变换车辆位置等候交易。被告人蔡荣红则在兴义市内不同地点打电话给肖某某的爷爷威胁并索要赎金人民币220000元。2013年5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詹大龙、匡浩、蔡荣红驾驶雪佛兰轿车到兴义市北京路立交桥上与肖某某的爷爷进行交易后,携带赎金逃离过程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案件侦破后,兴义市公安局已将赎金220000元追回并发还给受害人。
为此,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涉嫌犯绑架罪为由,于9月26日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三被告人沆瀣一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而绑架8岁幼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惩处。据悉,本案将于“十.一”长假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陈海元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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