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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债无力偿还 妻虽分居多年仍须共同承担

2013年10月29日 10:23:47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石鑫

    亮点黔西南讯 近期,黔西南州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起债权债务案。一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为保全家庭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2012年2月20日,为筹集资金,刘岩与王鹏飞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鹏飞向刘岩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5%。双方合同约定王鹏飞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全部偿还本金300万元。如果王鹏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刘岩不仅有权要求王鹏飞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有权要求王鹏飞按日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黔西南州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刘岩以转账的方式向王鹏飞支付了300万元借款,王鹏飞也在当日向刘岩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到该借款。

    合同签订后,刘岩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利息。还款期限到后,王鹏飞、商×公司都没有偿还刘岩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刘岩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鹏飞夫妇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王鹏飞夫妇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王鹏飞妻子张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并没有花借款的一分钱,且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只是为保全家庭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近日,黔西南州中院维持原判,张霞需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审理认为,刘岩与王鹏飞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款关系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霞作为王鹏飞的配偶,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知悉并签字认可,因而法院支持刘岩提出的要求王鹏飞、张霞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商×公司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商×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黔西南州中院审理认为,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刘岩通过转账方式向王鹏飞支付了300万元借款,王鹏飞向刘岩出具一张借据,确认了借款的事实。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上,张霞均签名见证了借款的事实。法院认为,就张霞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她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见证,并不影响本案法律责任的认定。本案中,王刘二人的借款是在王鹏飞与张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霞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明确约定为王鹏飞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证明张霞在与王鹏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鹏飞没有对家庭尽义务,更没有约定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即使《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的签字不是张霞本人所签,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因此,张霞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二审法院遂驳回张霞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在处理重大经济事务时,务必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认可,以免事后给他人造成损害,也给自己带来麻烦。(作者系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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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债无力偿还 妻虽分居多年仍须共同承担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0月29日 10:23:47 | 石鑫

    亮点黔西南讯 近期,黔西南州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起债权债务案。一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为保全家庭没有办理离婚手续, 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

    2012年2月20日,为筹集资金,刘岩与王鹏飞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鹏飞向刘岩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约定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5%。双方合同约定王鹏飞按月支付利息,并在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全部偿还本金300万元。如果王鹏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刘岩不仅有权要求王鹏飞一次性还清全部本金及利息外,还有权要求王鹏飞按日支付拖欠款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此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黔西南州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当日,刘岩以转账的方式向王鹏飞支付了300万元借款,王鹏飞也在当日向刘岩出具了借据,确认收到该借款。

    合同签订后,刘岩没有收到任何相关利息。还款期限到后,王鹏飞、商×公司都没有偿还刘岩借款本金及利息,于是刘岩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王鹏飞夫妇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王鹏飞夫妇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但王鹏飞妻子张霞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其并没有花借款的一分钱,且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只是为保全家庭而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近日,黔西南州中院维持原判,张霞需与丈夫共同承担债务。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院审理认为,刘岩与王鹏飞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款关系清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张霞作为王鹏飞的配偶,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知悉并签字认可,因而法院支持刘岩提出的要求王鹏飞、张霞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商×公司签字盖章同意对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此商×公司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黔西南州中院审理认为,签订《借款合同》当日,刘岩通过转账方式向王鹏飞支付了300万元借款,王鹏飞向刘岩出具一张借据,确认了借款的事实。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上,张霞均签名见证了借款的事实。法院认为,就张霞是否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她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见证,并不影响本案法律责任的认定。本案中,王刘二人的借款是在王鹏飞与张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霞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借款明确约定为王鹏飞的个人借款,也不能证明张霞在与王鹏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鹏飞没有对家庭尽义务,更没有约定双方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因此,即使《借款合同》和借据上的签字不是张霞本人所签,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借债务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因此,张霞对该笔债务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二审法院遂驳回张霞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在处理重大经济事务时,务必要取得对方的同意或认可,以免事后给他人造成损害,也给自己带来麻烦。(作者系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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