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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一讨债人爬上百米高塔吊顶称“老板不给钱就跳塔自杀” 被行拘10日

2013年12月07日 10:15:43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纪少菊 雷绍洪

  讨债人爬上百余米塔吊顶端称:“老板不给钱就要跳塔自杀”

 派出所民警与家属将其劝下塔吊 讨债人被行政拘留10日       

事发地点。

事发地点。讨债人在100余米高的塔吊。

    亮点黔西南讯 12月4日上午,一男子去讨债时,爬上百余米高的塔吊上方称:“老板不给钱就要自杀!”在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及通知到来的家属赶到现场后,经过近两小时的疏导、劝说,成功将这名男子劝解下来,并按相关规定对该男子处10日的拘留处罚。

    当天上午10:30分许,黔西南州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兴义市机场大道某工地有一市民跳楼。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及两名协警立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通过了解知情人士得知,爬上兴义市某工地百余米高的塔吊顶部,扬言要自杀的男子叫刘某某,现龄40余岁,家住兴仁县。

    当天上午10时许,刘某某来到该工地结算其承建的钢筋工程款未果,随后,便爬上了百余米高的工地塔吊顶部,选择走极端的方式要账。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对刘某某进行劝说,并通知刘某某的家属及工地老板赶往现场。经过民警及其家属近两小时的疏导与劝解,刘某某同意走下塔吊,配合民警来到丰都派出所就工程款纠纷进行调解。

    随后,派出所组织了工地老板及刘某某就其工程款纠纷一事进行调解。经过近7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工地老板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拖欠刘某某的10万余元的工钱。因刘某某的行为导致该工地停工3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10000余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纪少菊 雷绍洪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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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一讨债人爬上百米高塔吊顶称“老板不给钱就跳塔自杀” 被行拘10日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12月07日 10:15:43 | 纪少菊 雷绍洪

  讨债人爬上百余米塔吊顶端称:“老板不给钱就要跳塔自杀”

 派出所民警与家属将其劝下塔吊 讨债人被行政拘留10日       

事发地点。

事发地点。讨债人在100余米高的塔吊。

    亮点黔西南讯 12月4日上午,一男子去讨债时,爬上百余米高的塔吊上方称:“老板不给钱就要自杀!”在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及通知到来的家属赶到现场后,经过近两小时的疏导、劝说,成功将这名男子劝解下来,并按相关规定对该男子处10日的拘留处罚。

    当天上午10:30分许,黔西南州兴义市公安局丰都派出所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兴义市机场大道某工地有一市民跳楼。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及两名协警立即赶到现场。到达现场后,通过了解知情人士得知,爬上兴义市某工地百余米高的塔吊顶部,扬言要自杀的男子叫刘某某,现龄40余岁,家住兴仁县。

    当天上午10时许,刘某某来到该工地结算其承建的钢筋工程款未果,随后,便爬上了百余米高的工地塔吊顶部,选择走极端的方式要账。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对刘某某进行劝说,并通知刘某某的家属及工地老板赶往现场。经过民警及其家属近两小时的疏导与劝解,刘某某同意走下塔吊,配合民警来到丰都派出所就工程款纠纷进行调解。

    随后,派出所组织了工地老板及刘某某就其工程款纠纷一事进行调解。经过近7小时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工地老板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拖欠刘某某的10万余元的工钱。因刘某某的行为导致该工地停工3个小时,造成经济损失10000余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扰乱单位秩序,给予刘某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纪少菊 雷绍洪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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