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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法院公判水疗会所卖淫案 主犯领刑10年 并处罚金2万元

    亮点黔西南讯 12月11日上午,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组织、协助、强迫他人卖淫案,涉案的8男1女共9名被告分别被法院判处10年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自2012年6月起,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姚某某共同出资,在兴义市顶效镇金源路开了一家天池水疗会所,先后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获利。2012年11月18日,有5名未成年少女被骗到天池水疗会所,5人拒绝卖淫,被带到一家酒店殴打,中途几人偷偷报警,最后被警方解救。

    法院认为,赵某、赵某某、张某等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负责卖淫场所的全盘经营活动,系主犯。法院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在这起案件中,年仅18岁的女孩胡某专门负责管理会所账目,记录卖淫女提供性服务项目以及利益分成,向卖淫女和服务员发放提成和工资,胡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漆启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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