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同居男友领走赔偿款未交出 家属误认为办案交警私吞告上法院 法官诉前沟通为交警洗脱冤屈
亮点黔西南讯 2013年12月27日,经过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罗法官等人在立案前的多次沟通,为市交警队的刘警官洗脱了“挪用”受害人家属赔偿款20000元的冤屈。
2011年3月1日,张明春乘坐蒋昌禄的贵EDB26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黔西南州安龙县海子乡往兴义市万屯镇方向行驶,13时15分,当该车行驶至洒松公路38KM+80M(小地名:万屯镇“打扫”)处时,与对向由岑兴乐驾驶的贵E05961号中型自卸货车正面相撞,造成张明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蒋昌禄等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张明春死亡后,承办该起交通事故的刘警官责令货车驾驶员岑兴乐预付20000元到交警队,作为安葬死者张明春的费用,并于2011年3月2日向岑兴乐出具了一张《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岑兴乐交通事故预付款贰万元(20000.00)”。事后,该起交通事故经市法院顶效法庭调解处理,由保险公司和岑兴乐、蒋昌禄赔偿死者张明春的父母86558元(已自动履行)。对于岑兴乐预付的20000元,死者张明春的父母称并未收到。
为此,岑兴乐作为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于2013年11月3日,将刘警官作为被告起诉到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请求法院判令刘警官返还原告预付的赔偿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该院主持立案庭工作的罗云霞副庭长收到岑兴乐的《民事起诉状》后,考虑到该案不仅涉及20000元的问题,而且还将涉及到一名人民警察的“名誉”及是否“违法违纪”的问题,便将该案交由立案庭负责信访及诉前调解的另一名法官进行处理。该法官在罗副庭长的配合下多次打电话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刘警官接到电话后感到特别委屈,并说“这20000元钱,我记得是付给死者家属了的,但《领条》现在我又找不到,我好好的找一下,如果都找不到的话,我就自认倒霉,同意赔偿岑兴乐20000元,请法院暂缓立案……”。立案庭的法官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将刘警官的想法反馈给原告方,请他们相信刘警官所说的话。原告方说“那就给他两个月的时间吧,如果过了元旦节他还拿不出《领条》来的话,我就要再次告他……”。
12月27日,该院立案庭的法官经与原告的代理人取得联系后,了解到刘警官已经找到了《领条》,该20000元当时是由死者张明春的同居男友领去了,并没有付给死者张明春的父母。现原告岑兴乐对多付出去20000元,将自行与死者张明春的同居男友进行交涉。
该案虽然虚惊一场,但立案庭法官负责任的态度,还是感到了双方当事人,为市交警队的刘警官洗脱了冤屈。(陈海元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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