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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5元停车保管费 摩托丢失赔偿5100元

2014年01月24日 07:43:58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陈海元

    亮点黔西南讯 2014年1月23日,经兴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因保管不善导致客户摩托车丢失的罗某自愿赔偿尹某损失费5100元。

    2013年11月24日晚上8时许,家住兴义市乌沙镇纳姑村四组的尹某与何某同骑一辆摩托车到兴义办事,见罗某在兴义市幸福路开办了一个停车场,便将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停放在罗某的停车场内,罗某收取了尹某停车保管费5元,并向尹某出具了收款收据。次日上午7时许,尹某到罗某处取车,发现所停放的摩托车丢失。双方随后向兴义市公安局报案,但因案件至今未能侦破,导致尹、罗两户为赔偿事宜多次发生冲突。
 
    2014年1月21日,尹某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将罗某作为被告起诉到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罗某赔偿摩托车损失费946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兴义市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该案虽然金额不大,但矛盾突出,若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可能引发新的纠纷。便于1月23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法官向双方释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罗某一次性赔偿尹某摩托车损失费5100元,尹某将摩托车的有关手续交给罗某,若今后案件能够侦破,所追回的摩托车归罗某所有。
 
    本案的调解结案,不仅化解了尹、罗两户的矛盾,也让保管人罗某接受法律的教育,增强了保管物品的责任意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陈海元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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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5元停车保管费 摩托丢失赔偿5100元

亮点黔西南 | 2014年01月24日 07:43:58 | 陈海元

    亮点黔西南讯 2014年1月23日,经兴义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因保管不善导致客户摩托车丢失的罗某自愿赔偿尹某损失费5100元。

    2013年11月24日晚上8时许,家住兴义市乌沙镇纳姑村四组的尹某与何某同骑一辆摩托车到兴义办事,见罗某在兴义市幸福路开办了一个停车场,便将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停放在罗某的停车场内,罗某收取了尹某停车保管费5元,并向尹某出具了收款收据。次日上午7时许,尹某到罗某处取车,发现所停放的摩托车丢失。双方随后向兴义市公安局报案,但因案件至今未能侦破,导致尹、罗两户为赔偿事宜多次发生冲突。
 
    2014年1月21日,尹某以保管合同纠纷为由将罗某作为被告起诉到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罗某赔偿摩托车损失费946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兴义市法院立案庭的法官收到诉讼材料后,考虑到该案虽然金额不大,但矛盾突出,若不能及时化解矛盾,可能引发新的纠纷。便于1月23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法官向双方释明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后,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罗某一次性赔偿尹某摩托车损失费5100元,尹某将摩托车的有关手续交给罗某,若今后案件能够侦破,所追回的摩托车归罗某所有。
 
    本案的调解结案,不仅化解了尹、罗两户的矛盾,也让保管人罗某接受法律的教育,增强了保管物品的责任意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陈海元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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