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万元购商铺三年未得使用 兴义市法院调解房主终获经营权
亮点黔西南讯 2014年2月21日,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的调解和督促下,何姐花120万元购买的商铺,经三年的时间,终于获得了商铺的自主经营权。
2011年6月20日,时年45岁的何姐(化名)以1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黔西南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兴义市南环路面积约60平方米的商铺,并与该房开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1年11月11日,何姐购买的商铺尚未交付使用,房开公司以要将“该商铺群”炒热,建成兴义市的顶级“建材家居生活市场”为由,说服何姐将自己购买的商铺免费赠与开发商经营两年,即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并承诺赠与期限届满后,将由开发商每月付给何姐租金4200元,并在每月70元/平方米租金价格的基础上,逐年递增10%的租金。何姐在该房开公司的游说下,懵懵懂懂地签了一份授权委托书。
房开公司得到何姐“委托书”后,便代表何姐与一名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的梁姓商人签订了一份《商铺使用权赠与合同》。梁某获得两年的免费经营权后,便利用该商铺经营木地板等建筑材料,生意做得红红火火。两年的赠与期限临近届满时,梁某将自己经营的木地板等建筑材料转移他处后,既不将商铺交还何姐,也不再续租。
何姐经多方交涉未果,于2014年2月20日以“返还原物”为由,将梁某起诉到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梁某及时返还商铺,并赔偿各种损失13671元。市法院负责调解工作的法官接到何姐的诉讼材料后,考虑到该案若不及时处理,何姐的损失将会进一步扩大。便通过电话与梁某沟通,督促其立即赶到法院处理此事,否则将在有关部门的见证下,依法强行打开商铺进行“先予执行”,再解决赔偿事宜。
梁某在法官的督促下,于2月20日上午10时许赶到法院,经过立案庭法官1个多小时的调解,梁某最终同意返还商铺,但要求将商铺内的吊灯、铺在地面上的木地板及商铺墙面上的木地板样品拆走;何姐在法官的劝说下,也自愿放弃了赔偿请求。见双方已达成共识,负责调解工作的法官和书记员顾不上吃午饭,便与原、被告双方一起赶到商铺,进行现场清点,同时责令梁某于2月21日前将该商铺内的有关物品自行清除。2月21日下午四时许,经与双方核实,被告梁某已将该商铺腾空,并按要求将商铺交还了何姐。
此案件仅用了不足两天的时间便化解了纠纷,这是兴义市人民法院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建立诉前、庭前调解工作机制以来的一个缩影。在这个一个细小的民事案件上,体现了兴义市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陈海元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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