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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一出租车拼客惹怒乘客引发伤害案件 法官调解化纠纷

    亮点黔西南讯  兴义一出租车拼客惹怒乘客引发伤害案件,兴义市法院释明责任调解化纠纷。3月7日,受伤出租车驾驶人卢某某领到赔偿款3000元。
 
    2013年11月7日(冬至节)晚上7时许,邓某与背着小孩的妻子从兴义市北门胜利路搭上卢某某的出租车,准备到本市桔山广场一朋友家玩耍。当车行驶至那坡立交桥附近都市家园时,见路边有一女性乘客准备搭车,卢某某便停车与该乘客搭讪,但因不同路而拼客未果。邓某由于对卢某某的做法极为反感,便说“你拼客耽误我们时间,要是我向客管局举报,叫你十天半月都跑不成车……”卢某某也不甘示弱地说“客管局是你家开的,想扣就扣,想罚就罚?”为此双方发生吵打,致卢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左侧头皮裂伤。经群众报警后,兴义市公安局桔山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理,才使事态得以控制。
 
    卢某某受伤后,被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1420元,出租车停运3天。卢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又支付法医鉴定费及伤痕照相等费用420元。2013年12月7日,邓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罚款500元,邓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出异议,并主动交清了罚款。但对卢某某的医疗、误工等损失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14年3月5日,原告卢某某将被告邓某起诉到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邓某赔偿各种损失费7240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和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兴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调解的法官收到卢某某的诉讼材料后,为及时化解矛盾,于3月7日上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向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后,将原告卢某某的合理损失按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来进行划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1、由被告邓某赔偿原告卢某某各种损失费3000元;2、原告卢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3、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邓某承担。双方在调解法官的疏导和劝解下,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履行了调解协议明确的义务。
 
    该案的调解处理,不仅让出租车驾驶人卢某某认识到了拼客的错误,也让邓某体会了一次“冲动是魔鬼”的法律教育。本案的调解成功,让双方心服口服,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陈海元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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