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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向阳路小学组织教师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亮点黔西南讯 11月3日,兴义市向阳路小学组织教师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的实施,将为贵州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提供法制保障。11月3日下午,向阳路小学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条例》,提高教师依法治校的能力。

任保平校长组织学习,他说,近年来,一些地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但在具体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贵州也没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一些学校为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采取减少学生体育活动、课外活动等消极措施,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

他说,《条例》有三个亮点:一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二是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三是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均属《条例》规范和调整对象。

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首先是政府的职责,其次,是学校的职责,教师、学生、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以及社会各方面也要履行相应的责任。只有各方面都依照《条例》认真履行好职责和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言之 晏明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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