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网民晏某某编造题为“昨晚兴义一名女学生出事,太恐怖了”的虚假信息在微信中传播被网警抓获。12月11日,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虚假信息称:“兴义有1个大学女生去参加一个朋友的生日庆祝活动,酒后醒来发现自己处于浴缸中,而肾脏被偷了”,这一谣言在社会上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经查,此消息最早于2008年出现在外省某网站上,造谣者发布时仅仅只是改了个地名。被抓获后当事人对造谣一事供认不讳,她称:“该条信息是她从网上下载、编辑的虚假信息,目的是增加关注度,为微信营销作准备。”
据了解:去年以来,我州公安机关已经查处了三起类似的违法行为。一起是兴仁县的赵某某在微博中发布虚假信息,称“昨晚剑平池抓到40多个带枪的恐怖分子,兴仁不安全了”,造谣者发贴仅半小时就被抓获。一起是兴义市网民张某某发帖称”年底想干一票的来签到“,内容是邀约人员实施抢劫。另一起是兴义市的余某某、扶某某发布谣言,说“有六名罪犯越狱潜逃到兴义”,此虚假信息为二人从微信和QQ上收到后,未核实信息真实性就进行转发。
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大家共同来营造。有关部门提醒广大网民,对于一些冒似爆炸性的消息,一定要鉴别,不能觉得好玩随手转发,这会扰乱公共秩序,甚至造成社会恐慌。(周平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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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为依法、准确打击网络犯罪,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正常秩序,国家司法部门作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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