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将加强对“老赖”的惩戒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为兴义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维文(右)作新闻发布。
亮点黔西南讯 4月15日上午,兴义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兴义部分市直单位负责人,部分省、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律师代表,人民陪审员及法院领导班子和部分中层干部共计50余人参加新闻发布会。兴义市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徐元利主持新闻发布会,兴义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维文作新闻发布。
兴义部分市直单位负责人,部分全国、省、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人民陪审员及市法院领导班子和部分中层干部共50余人参加新闻发布会。
应邀出席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人民网贵州频道、贵州都市报、贵州民族报、黔西南广播电视台、兴义市新闻中心、亮点黔西南网等。
朱维文向参会人员介绍了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年1-3月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和执行工作,特别是依法限制“老赖”高消费的有关情况。
一、2015年1至3月份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今年以来,兴义市人民法院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下,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紧紧围绕“两基本一全面”的总目标,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我市的改革、发展、稳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今年1-3月,全院共受理受理各类案件2058件,同比上升了43.82%,审限内结案率为100%。其中,受理刑事案件229件、民商事案件1134件、行政案件6件,再审案件3件,执行案件674件,审查行政非诉案件10件,其他案件2件。
二、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2015年1-3月份,共受理执行案件674件,其中,2014年旧存225件,2015年新收执行案件449件,已结案121件。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冻结、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其中采取拘留措施25人,其中被拘留的15人的案件得到有效执行,效果明显。
1、“转变执行作风,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活动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六难三案”问题的部署安排,进一步转变执行工作作风,规范执行行为,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消极协助执行、规避执行、阻碍执行等执行领域的突出问题,切实执结一批金融债权执行案件和其他执行积案。自2014年7月15日以来,全院共清理出1375件执行积案。
案件核录工作高标准完成。着眼于工作需要,全院迅速成立核录工作小组,从乡镇法庭青年干警中调配5人迅速投入核录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在做好全方位工作保障基础上,实行“白+黑、5+2”工作模式,确保核录工作进度。全面清理2007年以来案件,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准确台帐、及时整理上报,做到“底数清”。在完成底数清理的基础上,核录工作小组逐一对案件数据信息进行核对、纠错、屏蔽。
积案集中清理执结稳妥推进。将积案集中清理执结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明确“核录、清结齐头并进”工作思路,抽调4名干警组建专项活动办案小组,全面负责1375件未实结案件的集中清结。对清理出来的案件及时实施“四查”,逐案制定对策,掌握工作主动权。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依法申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已将162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布。
2、公布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截止目前,法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报纸等方式共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27人(其中222个自然人,5个法人),公布后及时履行义务的有4人。可以预计,随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被执行人社会活动影响的深入,其效果将逐渐发酵,除法院执行案件得以执结,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该制度最终将对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将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兴义市法院已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全院重点工作来抓,执行局有专门人员负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相关工作,对失信被执行人做到纳入准确、完整、及时,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及时在名单库中更新相关信息或进行屏蔽。
今后法院将进一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宣传,积极与其他领域和行业开展合作,不断拓宽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随后,媒体记者进行现场提问。
1、记者问:兴义市人民法院如何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
答: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较窄,成为实践中“立案难”的原因。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行为以列举的方式纳入了受案范围,并增加了兜底条款,扩大行政诉讼法律保护的范围。5月1日以后,行政案件“立案难”的问题将有效得到解决。
2、记者问:对行政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有何惩戒措施?
答: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为行政机关负责人设定了出庭义务,既然是义务,就不能不履行。出庭应诉是原则,例外情形只有在因客观原因,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时,才能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法律没有规定相关的惩戒措施,但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有关情况纳入政府机关年度质量考核评议范围,作为检验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将是大势所趋。另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都有相应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该执行罚针对的对象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而不是行政机关。对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3、记者问:请问兴义市人民法院以何种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答:兴义人民法院为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促进市法院执行工作有效开展,以多种方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通报;二是在报纸刊登发布公告;三是通过电视专题播放;四是在兴义市人民法院网站发布;五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下一步,我院将加强与涉法授信单位,如国土、房管、工商,银行等联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将相关信息纳入授信单位平台,扩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范围。
4、记者问:请问法院认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标准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属于被执行人,但不是所有未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都是失信被执行人。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前提是具有完全或部分履行能力,主观上有不履行义务的故意,客观上有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具备一定履行能力却转移、隐匿财产,擅自处置、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申报财产,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期间故意“失踪”,下落不明逃避执行或拖延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抗拒执行等等。
媒体记者提问。
5、记者问:人民法院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社会各界也给予了高度关注和肯定,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声音:例如该制度限定被执行人的范围集中在飞机或高铁出行和高消费领域,但是在这些领域消费的这些毕竟是少数,而对社会关注的为数众多的“老赖”问题,您能详细介绍一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内容吗?
答: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长效机制,也是法院最终破解“执行难”和推进社会诚信的“利器”。失信被执行人不可避免也要参与众多社会活动,随着时间的推移,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作用会慢慢发酵和显现,除了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出行和高消费外,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产生影响和限制,是一种联合信用惩戒。当然,法院也会不断完善该制度,积极展开与政府部门、金融部门等的合作,共同打击社会不诚信行为。
6、记者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如何才能退出该名单,需要到法院办理哪些手续?
答: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我们俗称“老赖”,该制度的针对性很强,针对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所以,只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可申请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一)、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删除名单;(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则人民法院会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从名单中删除。
7、记者问:被执行人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主动向执行法院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是不是就不再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再受到信用惩戒?
答: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建立就是通过信用惩戒手段,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作为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存在和运用,必然会对个人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许多不利影响,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商业信誉产生较大影响。按照《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其失信信息,不再对外公布。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报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若干规定》载明受通报机构,受通报机构自身对失信信息保存和使用,由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掌握。(本网张练练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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