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岭河峡谷风景区一污染源被清除
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生态·环保专项行动中,兴义市检察院积极作为,成功督促环保部门办理了一起违法向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马岭河峡谷内的马岭河排放生产污水导致水源污染的案件,使一个长期污染马岭河的污染源被彻底清除。
2015年4月初,兴义市检察院在了解到义龙试验区红星工业园区内“兴义市余江芭蕉芋淀粉厂”(以下简称“余江厂”)违法向马岭河排放生产污水污染环境的情况后,立即向州检察院报告,州检察院接报后决定交由该院调查处理。
经查,余江厂于2012年6月项目竣工,同年投入生产。该厂在位于厂区内沉淀池旁的地下排洪沟渠处设有4个排污口,但只有一个排污口连接到厂区污水处理站排放经处理达标后的水,然而,最大的污水沉淀池右下角至排洪沟处却设有一个直径10厘米的闸阀暗管排污口,另外两个排污口却连接到污水处理站底下。2015年3月6日,州环保局监测站在暗管排污口、污水沉淀池两处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厂内沉淀池内物质成分与暗管排污口重点污染物成分数据一致,存在污水处理站未运行以及通过暗管排污的情况。另查悉,余江厂从2012年生产以来,每年冬季至次年春季都在进行芭蕉芋淀粉生产加工,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至今未验收,该厂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马岭河。2015年3月14日,义龙试验区环保局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七日内拆除暗管、建议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处以罚款十万元”的意见。
兴义市检察院进一步了解到,余江厂在公安机关已对其直接责任人王某进行行政拘留的情况下,仍未按环保局的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执行拆除污水处理池偷设的暗管,故于4月10日向义龙试验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认真履职。建议书发出后,兴义市检察院立即跟踪监督环保局履职情况,并针对
局两次对余江厂发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处罚决定书后该厂未缴纳的情况,又向环保局发出督促令,督促环保局认真履行职责。近日,义龙试验区环保局回复检察院:余江厂拆除了偷设的暗管,并将50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兴义市检察院通过督促环保部门认真履职,及时跟踪、督促办理这一环保执法案件,使一个长期污染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内河流的污染源彻底得到了清除。该院监督环保执法和开展的生态·环保专项行动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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