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一营运中巴车司机酒后驾驶 被吊销驾证行拘15日

图为黄某正在接受酒精检测仪检查。

图为黄某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亮点黔西南讯 5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 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接到兴义市道路运输局电话通报:根据群众举报,一普安县楼下镇发往兴义市的班线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目前正在市客运东站接受调查。
接报后,城区二中队队长余文华立即带人赶往兴义市客运东站,此时驾驶人黄某正在接受道路运输局工作人员的询问。经联合调查得知,黄某系普安县楼下镇纸厂村人,持有A2类驾驶证,证号为:522323196308046219,驾龄12年,于5月18日上午8时40分驾驶贵E83517号营运中巴车从楼下车站发出,在楼下搭乘5名乘客,到清水河镇后又搭乘3名乘客,到兴义东站时共有8名乘客,连同驾驶人共9人(车辆核载19人)。黄某自己承认是“昨天晚上7点左右喝的酒,喝不到一个小时,可能有5、6两酒”,也承认今早在楼下车站发车前被检出有酒精含量,但对他是如何拉上5名乘客,如何能发车出站则含糊其辞。
经调查,黄某在被检出血液中有酒精含量后,不顾楼下车站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将车开出车站,10点10分左右,到达兴义东站即被兴义市道路运输局调查。经过新式酒精检测仪检查,黄某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45毫克,黄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在检测结果上签了字。
当即,黄某的线路牌及营运手续被兴义市道路运输局暂扣,车辆暂停发班,待由交警部门处理完毕后,道路运输局在根据处理结果再作出本部门的处理。
目前,黄某涉嫌酒后驾驶营运车的案件已进入办理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3条第3款、第110条第1款等相关规定,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对其处罚情况将按规定抄报道路运输局。( 柴方平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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