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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2015年11月20日 09:22:00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  作者:

近年来,在万峰湖库区,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使用电鱼具等违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作业,严重破坏了渔业生产秩序和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为维护我市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及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对非法制造、买卖电捕工具(装备)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协同有关部门没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对含有此类内容的广告,由有关部门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餐馆、酒楼、饭店、水产品交易市场等经营场所,禁止收购、销售、加工电鱼所得渔获物。

三、坚决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四、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所称的炸鱼、毒鱼、非法电捕作业,系指使用爆炸手段、有毒物和利用电能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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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 2015年11月20日 09:22:00 | 

近年来,在万峰湖库区,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使用电鱼具等违法捕捞工具进行捕捞作业,严重破坏了渔业生产秩序和生态环境,社会影响恶劣。为维护我市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态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炸鱼、毒鱼物品和电捕工具(装备)及发布经营此类广告。对非法制造、买卖电捕工具(装备)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协同有关部门没收工具(装备)及非法所得。对含有此类内容的广告,由有关部门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二、餐馆、酒楼、饭店、水产品交易市场等经营场所,禁止收购、销售、加工电鱼所得渔获物。

三、坚决打击电、毒、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

四、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本通告所称的炸鱼、毒鱼、非法电捕作业,系指使用爆炸手段、有毒物和利用电能捕捞水生生物的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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