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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一号牌污损车被查 竟牵出肇事逃逸案

2016年02月27日 08:24:58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柴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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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车辆

亮点黔西南讯 2月25日14时10分许,在交通繁忙的兴义大道与桔丰路交汇路口信号灯处,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正对一辆绿色小轿车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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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嫌疑人

经现场检查,该辆车牌号为云DTSXXX小型汽车驾驶人没有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且该车的后号牌严重损毁,仅能看见“云D”两个字样,执勤人员遂对该车作出依法暂扣的决定,并立即上报中队。很快,中队事故处理组传来指令:该车涉嫌一起肇事逃逸案,请将人车给以滞留,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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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经查,2015年12月22日17时50分,该车由桔丰路往兴马大道行驶,经过兴义大道与桔丰路灯控路口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倒地受伤,轿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锁定逃逸车辆为云DTSXXX号绿色小型汽车,通过车辆登记信息联系到车主王某,王某称该车已于2015年12月19日卖给了兴义人刘某某。通过购车人留下的信息,办案民警联系到刘某某,但是刘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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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2月24日13时40分左右,城区二中队巡逻车在客运东站发现该车后号牌污损,准备进行检查时,该车利用车流掩护驾车逃离。中队接到报告后,立即指示各执勤点加强布控。25日14多,休息的执勤人员驾私家车途经那坡立交桥,发现该车停在神奇西路口与人闲聊,遂与桔丰路口信号灯处的执勤人员联系,通报了该车的行驶路线,于是,肇事逃逸二月多后,云DTSXXX号小型汽车终于在他肇事逃逸之处落网。
归案后,驾驶人刘某某对自己肇事逃逸,以及昨天逃避检查的事实供认不讳。“开了十多年的车,没有驾驶证,今天知道厉害了!……不敢了……再也不会了!”并表示愿意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接受交警的处罚。
目前,云DTSXXX小型汽车被依法暂扣,其肇事逃逸案在调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第11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车辆号牌严重污损,将被合并处以罚款两千一百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选择逃逸的做法,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柴方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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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一号牌污损车被查 竟牵出肇事逃逸案

亮点黔西南 | 2016年02月27日 08:24:58 | 柴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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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车辆

亮点黔西南讯 2月25日14时10分许,在交通繁忙的兴义大道与桔丰路交汇路口信号灯处,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正对一辆绿色小轿车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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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嫌疑人

经现场检查,该辆车牌号为云DTSXXX小型汽车驾驶人没有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且该车的后号牌严重损毁,仅能看见“云D”两个字样,执勤人员遂对该车作出依法暂扣的决定,并立即上报中队。很快,中队事故处理组传来指令:该车涉嫌一起肇事逃逸案,请将人车给以滞留,接受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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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经查,2015年12月22日17时50分,该车由桔丰路往兴马大道行驶,经过兴义大道与桔丰路灯控路口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倒地受伤,轿车逃逸。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调取了现场监控视频,锁定逃逸车辆为云DTSXXX号绿色小型汽车,通过车辆登记信息联系到车主王某,王某称该车已于2015年12月19日卖给了兴义人刘某某。通过购车人留下的信息,办案民警联系到刘某某,但是刘某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到交警队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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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画面
2月24日13时40分左右,城区二中队巡逻车在客运东站发现该车后号牌污损,准备进行检查时,该车利用车流掩护驾车逃离。中队接到报告后,立即指示各执勤点加强布控。25日14多,休息的执勤人员驾私家车途经那坡立交桥,发现该车停在神奇西路口与人闲聊,遂与桔丰路口信号灯处的执勤人员联系,通报了该车的行驶路线,于是,肇事逃逸二月多后,云DTSXXX号小型汽车终于在他肇事逃逸之处落网。
归案后,驾驶人刘某某对自己肇事逃逸,以及昨天逃避检查的事实供认不讳。“开了十多年的车,没有驾驶证,今天知道厉害了!……不敢了……再也不会了!”并表示愿意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接受交警的处罚。
目前,云DTSXXX小型汽车被依法暂扣,其肇事逃逸案在调查办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一款、第11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0条第一款之规定,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车辆号牌严重污损,将被合并处以罚款两千一百元,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千万不要选择逃逸的做法,否则,将付出沉重的代价。(柴方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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