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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第十七期)

2016年03月05日 00:30:02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第十七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和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举报。
1、丁成林,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敬南镇敬南村新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09202215。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丁成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以下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再伦劳务费人民币58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2)支付申请执行人罗金华劳务费人民币7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兰松劳务费人民币1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4)支付申请执行人唐龙彪劳务费人民币3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5)支付申请执行人唐龙建劳务费人民币4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6)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庭书劳务费人民币103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5元。
(7)支付申请执行人唐龙付劳务费人民币10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2元。
(8)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明海劳务费人民币3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9)支付申请执行人贺瑞芝劳务费人民币103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5元。
(10)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显方劳务费人民币118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7元。
(11)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德祥劳务费人民币7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2)支付申请执行人罗礼国劳务费人民币5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3)支付申请执行人卢昌玉劳务费人民币2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4)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顺江劳务费人民币13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7元。
(15)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州琴劳务费人民币6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6)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天芬劳务费人民币6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7)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天江劳务费人民币45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8)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永江劳务费人民币148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2元。
(19)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永敏劳务费人民币56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0)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景明劳务费人民币3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1)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明芳劳务费人民币5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2)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先祥劳务费人民币8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3)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德琴劳务费人民币63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4)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照华劳务费人民币6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5)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兴合劳务费人民币15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6)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成合劳务费人民币14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2元。
(27)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贵劳务费人民币45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8)支付申请执行人鲜荣国劳务费人民币105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8元。
(29)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恩才劳务费人民币159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9元。
(30)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鹏劳务费人民币3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1)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成银劳务费人民币3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2)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成洪劳务费人民币22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3)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应会劳务费人民币62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4)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光云劳务费人民币5805元、承担执行费50元。
(35)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明友劳务费人民币16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6)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明学劳务费人民币23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7)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光成劳务费人民币48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8)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兴会劳务费人民币1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的第十六期失信被执行人公告第6项中,数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更正如下:
吴跃唐,男,1970年2月17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兴源街26号附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002170438。
魏永会,女,1973年1月24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兴源街2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301240424。
雷行会,女,1951年6月8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笔山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510608042X。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吴跃唐、魏永会、雷行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47元、申请执行费10304元的义务。
 
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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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第十七期)

亮点黔西南 | 2016年03月05日 00:30:02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第十七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和社会公众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举报。
1、丁成林,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敬南镇敬南村新二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909202215。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丁成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以下义务:
(1)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再伦劳务费人民币58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
(2)支付申请执行人罗金华劳务费人民币7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兰松劳务费人民币1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4)支付申请执行人唐龙彪劳务费人民币3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5)支付申请执行人唐龙建劳务费人民币4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6)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庭书劳务费人民币103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5元。
(7)支付申请执行人唐龙付劳务费人民币10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2元。
(8)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明海劳务费人民币3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9)支付申请执行人贺瑞芝劳务费人民币103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5元。
(10)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显方劳务费人民币118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77元。
(11)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德祥劳务费人民币7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2)支付申请执行人罗礼国劳务费人民币5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3)支付申请执行人卢昌玉劳务费人民币2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4)支付申请执行人杨顺江劳务费人民币13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97元。
(15)支付申请执行人郑州琴劳务费人民币6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6)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天芬劳务费人民币6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7)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天江劳务费人民币45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18)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永江劳务费人民币148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2元。
(19)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永敏劳务费人民币56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0)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景明劳务费人民币3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1)支付申请执行人文明芳劳务费人民币5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2)支付申请执行人代先祥劳务费人民币80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3)支付申请执行人冯德琴劳务费人民币63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4)支付申请执行人徐照华劳务费人民币6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5)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兴合劳务费人民币15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6)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成合劳务费人民币141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12元。
(27)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永贵劳务费人民币45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8)支付申请执行人鲜荣国劳务费人民币105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8元。
(29)支付申请执行人黄恩才劳务费人民币159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9元。
(30)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鹏劳务费人民币3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1)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成银劳务费人民币34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2)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成洪劳务费人民币22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3)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应会劳务费人民币62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4)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光云劳务费人民币5805元、承担执行费50元。
(35)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明友劳务费人民币16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6)支付申请执行人欧明学劳务费人民币23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7)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光成劳务费人民币48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38)支付申请执行人杜兴会劳务费人民币170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
 
2、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发布的第十六期失信被执行人公告第6项中,数字上有笔误,应予更正,现更正如下:
吴跃唐,男,1970年2月17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兴源街26号附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002170438。
魏永会,女,1973年1月24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兴源街2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301240424。
雷行会,女,1951年6月8日生,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贵州省兴义市笔山路4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510608042X。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吴跃唐、魏永会、雷行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兴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47元、申请执行费10304元的义务。
 
二0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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