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10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日前,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下发《关于调整兴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根据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贵州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遵循“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按照政府定价法定程序规定,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16年7月26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在充分考虑听证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市发展和改革局将听证会情况和《关于调整兴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兴义市发改局〈关于调整兴义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的批复》,决定调整兴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通知》指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分三类进行征收。一是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兴义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5元/m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40元/m3。二是重点建制镇及其它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兴义市重点建制镇目前只有威舍开发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元/m3,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20元/ m3。其他乡镇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参照重点建制镇的收费标准执行。三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按照产业园区所属行政区域执行。
《通知》强调,城镇公共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收费水量为城镇供水企业的抄表水量;自备水源取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水量,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按抄表水量核定;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自备水源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核定。为保证低保户家庭基本生活不受到影响,按照《贵州省推进污水处理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对低保户家庭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按调整前的标准执行,即0.60元/m3执行。
《通知》要求,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除低收入家庭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代征单位故意免征、减征,超标准、超范围征收,监测单位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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