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再次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日前,兴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2016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后将惠及全市优抚对象3600余人,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302元、64212元、62112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自然增长机制,由每年14102元提高到每年17760元,抗战回乡务农老战士年人均兑现标准为每年1826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4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4920元由提高到每年540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5520元由提高到每年600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5520元由提高到每年600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据悉,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及地方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兴义市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市民政局将于2017年1月前,把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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