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调整工伤伤残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500元
亮点黔西南讯 为进一步保障兴义市工伤职工和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按照国务院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弟37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要求,兴义市决定从2016年7月起调整工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调理对象,一是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且未办理退休手术续的人员;二是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且之后继续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人员;三是2015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含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一是伤残调整,1级每人每月增加500元,2级每人每月增加480元,3级每人每月增加460元,4级每人每月增加440元,5级每人每月增加420元,6级每人每月增加4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1级2284元,2级2167元,3级2051元,4级1935元,5级1818元,6级1664元;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工亡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6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调整到下列标准:配偶951元,其他亲属758元;三是生活护理费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部护理依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护理依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部分护理依赖)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424.5元的50%、40%、30%。
资金渠道和调整时间,调整后的工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本次待遇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次待遇调,较以往调理工伤待遇而言总体调增幅度很大,进一步提升了工伤职工、工亡职工家属的生活水平所需的资金保障,得到广大参保单位和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家属的一致好评。
(蒋兴礼报道)
频道推荐
共有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