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交警“春雷”行动让交通肇事逃逸者无处可逃
到4月21日为止,从“春雷”行动开展以来,专案组共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1起,对26名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进行处罚,其余5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经过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交通环境得到很好的改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从一开始最严重的日均发生六起降低到现在的日均发生一起,甚至是零发生。在这后面是“春雷”行动专案组所有成员呕心沥血、废寝忘食的努力,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还受害当事人一个公道,这是我们所有人的心愿。下面将公布一批近期侦破的案件和对当事人的处罚,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他们面临的是罚款、扣分、拘留
2017年04月03日,马某某驾驶贵EXXXXX号小型轿车由七舍方向往兴义方向行驶,16时30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鸡发线七舍镇贼洞27公里500米处时,与对向由朱某驾驶的贵E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贵EXXXX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马某某弃车逃逸现场。经查: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
马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马某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无证罚款1000元、逃逸罚款1000元)和行政拘留二十日(无证拘留10日、逃逸拘留10日)的处罚。
2017年03月30日,陈某某驾驶贵EXXXXX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赵氏农庄方向往万峰林大道方向行驶,15时20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桔山大道(小地名:桔园小学好宜家连锁超市门前)左转弯时,与行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现场。经查: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
陈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无证罚款1000元、逃逸罚款1000元)和行政拘留十五日(无证拘留5日,逃逸拘留10日)的处罚。
2017年4月6日,蒋某驾驶贵E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那坡方向往大商汇方向行驶,01时20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兴义大道800米与同向由张某某驾驶的贵E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蒋某驾车逃逸。
蒋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蒋某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蒋某作出罚款3200元(其中无保险罚款2200元,逃逸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5日、驾驶证扣12分的处罚。
2017年3月28日,陈某驾驶贵EXXXXX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东风路往云南路方向行驶,02时12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云南路向阳饼屋门口时,与同向由李某某驾驶的贵E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杨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逸。经查:陈某驾驶机动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陈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某实施购买汽车未在购买后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1500元(其中未入户罚款500元,逃逸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驾驶证扣12分的处罚。
2017年3月30日,安某驾驶贵E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市清水河方向往普安县楼下方向行驶,15时20分左右,行驶至普马线81公里450米处时,与前方由匡某某驾驶的贵EXXXXX号小型面包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安某驾车逃逸。
安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安某作出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驾驶证扣12分的处罚。
2017年4月04日,龚某某驾驶贵E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黔西南州公安局方向往兴义市人民医院住院部方向行驶,18时10分,行驶至兴义市建设路蒋台营隧道内时与赵某某驾驶的贵EXXXXX号小型轿车、王某某驾驶贵EXXXXX号小型轿车及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龚某某驾车逃逸现场。经查:龚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系无证驾驶,龚某某驾驶的机动车未购买保险、超检。
龚某某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龚某某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龚某某实施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龚某某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龚某某作出罚款1640元(其中无保险罚款240元、无证驾驶罚款200元、超检罚款200元、逃逸罚款1000元)和行政拘留15日(无证拘留5日、逃逸拘留10日)的处罚。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2017年3月12日,吕某某驾驶贵EXXXXX号小型轿车由科佐屯安置区往文化路延伸段方向行驶,18时46分,行至下五屯科佐屯安置区门口时,与对向由罗某某驾驶的贵EXXXXX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吕某某驾车逃逸。2017年4月4日专案组通过“兴义交警”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微信通缉令,4月20日吕某某到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7年4月5日,黄某某驾驶贵E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永兴村九组方向往永兴村五组方向行驶,8时03分左右,行驶至兴义市桔山镇永兴村五组垃圾池处,与垃圾池往七块地移民街公交车站方向由赵某某驾驶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逸。
4月5日8时发案后,黄某某未主动投案自首,我队于4月14日通过“兴义交警”微信公众平台发布微信通缉令,经群众举报,民警到黄某某家实地调查、核实后,得知其在兴义某中学从事电工工作,4月17日,专案组民警将黄某某抓获归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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