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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7年08月29日 09:09:18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 兴义市新闻中心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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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试行)

为规范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健康发展,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兴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二、土地征收

(一)征收国有出让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征收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进行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按省、州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综合片区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四)土地上附作物、果木等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详见附件7、8、9、10)进行补偿。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等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

(一)征收国有出让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房屋结构、陈新等,按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二是根据房屋结构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杂房等的征收补偿,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3、4、5、11)。

四、安置对象及方式

(一)安置对象

1.国有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人。

2.集体土地:各乡镇(街道)以1981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或者通过家庭内部流转确定的家庭成员作为安置基础,按本乡镇(街道)原来的政策,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安置对象。

(二)安置方式

1.征收国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的,一律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征收集体土地及土地上合法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还房安置两种方式。选择还房安置的,不受村组(社区)行政区域限制。

(1)货币化安置。确定的安置对象,以全市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最高标准为基数,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最高补偿45万元,各乡镇(街道)按其征地综合区片地价与全市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最高标准的比例核定补偿标准。(本乡镇〈街道〉货币化安置标准=本乡镇〈街道〉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全市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最高标准*45万元)

(2)还房安置。确定的安置对象,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最高可按优惠价1000元/平方米购置420平方米的全产权毛坯房(其中包含40平方米<一层、二层各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经营性用房),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可以半价购买一个车位,安置对象须按实际支付份额缴纳相关税费。采取还房安置的,不得以要求补偿差价等方式要求回购。

3.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人及其家庭成员将其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的,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的,扣除其户1981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人及其家庭成员将其宅基地办理为国有划拨的,若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扣除其户1981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若其选择还房安置的,其宅基地只能按省、州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综合片区地价标准进行征收,并享有其户1981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

安置的承包份额=[下户时家庭总承包份额-(已安置的份额+售出的房屋宅基地份额+未拆除房屋占地份额+变更为国有土地的份额+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的份额)]。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有手续房屋的认定

1.持有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2.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建设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核准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二)无手续房屋的认定

1.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由社区(村组)、乡镇(街道)、国土部门公示后确认,认定为合法房屋。

2.1986年6月25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期间,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无规划手续或超过规划批准的面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者配合征收人拆除的,按同类结构房屋价值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当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自住的,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者配合征收人拆除的,按同类结构房屋价值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适当拆工补助,不给予其他任何奖励。

4.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5.经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面积认定

1.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2.自建房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面积计算方法按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户的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正房为标的物认定为一户。

4.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的,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五)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为准。

3.无合法依据载明房屋用途的,认定为住宅。

4.确定为合法企业生产性用房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还在使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六、坟墓迁移与补偿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迁移的坟墓,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按结构进行补偿。

(二)坟墓迁移原则上统一迁入公墓区安葬,安葬的墓地由征收人无偿提供(合坟按1.5所计算)。

(三)迁坟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坟墓视为无主坟,由征收人或村组集体迁移到公墓区妥善安葬,费用不高于同类结构补偿标准。

七、征收奖励及补助

1.过渡费:按照常住合法人口,以每年1900元/人标准付给周转过渡费,期限为1年;选择还房安置的,按照常住合法人口,以1900元/人标准付给周转过渡费,周转过渡期限为搬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顺延3个月截止(过渡费按月折算计费,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计算)。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一次性包干补助。

3.搬迁奖励:

(1)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每栋正房在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12000元,每栋正房在80--12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10000元,每栋正房在80平方米以下奖励标准为8000元(该款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拆除后方能兑现)。

(2)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一次性给予房屋补偿总金额10%的奖励。

4.商铺补助:在主干道临街、临路,有营业执照且利用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商辅,按实际经营面积16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性损失补偿,其他合法经营性用房参照本条执行。

八、失地保障

(一)按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及时为失地农民办理失地养老保险。

(二)对失地达60%以上的村组(社区),采取返还经营性用房的补偿保障措施,用于保障村组(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经营性用房不受村组(社区)行政区域限制。

(三)各乡镇(街道)继续沿用原来的方式确定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面积,并折算返还的经营性用房面积。

返还的经营性用房面积=(总征地面积-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面积)*本乡镇(街道)原确定的比例*70%,返还的经营性用房按一层50%,二层50%配置。

九、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1.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采取投票确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不少于三家并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

4.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者抽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的评估机构名单。

5.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评估依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征收评估。

(三)评估费用。房屋征收评估费由征收人承担,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责;权属证明手续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丈量、评估资料的核对等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等缴费清单。

4.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5.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

6.被征收房屋移交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等报停手续和费用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7.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应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二)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用于还房安置的安置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兴义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

(四)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十一、其他

(一)凡依法涉及有抵押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二)凡不同意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按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方案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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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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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试行)

为规范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健康发展,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兴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二、土地征收

(一)征收国有出让土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征收国有划拨土地参照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进行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按省、州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综合片区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四)土地上附作物、果木等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详见附件7、8、9、10)进行补偿。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等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房屋征收

(一)征收国有出让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房屋结构、陈新等,按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二是根据房屋结构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杂房等的征收补偿,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3、4、5、11)。

四、安置对象及方式

(一)安置对象

1.国有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人。

2.集体土地:各乡镇(街道)以1981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或者通过家庭内部流转确定的家庭成员作为安置基础,按本乡镇(街道)原来的政策,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安置对象。

(二)安置方式

1.征收国有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的,一律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征收集体土地及土地上合法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还房安置两种方式。选择还房安置的,不受村组(社区)行政区域限制。

(1)货币化安置。确定的安置对象,以全市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最高标准为基数,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最高补偿45万元,各乡镇(街道)按其征地综合区片地价与全市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最高标准的比例核定补偿标准。(本乡镇〈街道〉货币化安置标准=本乡镇〈街道〉征地综合区片地价/全市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最高标准*45万元)

(2)还房安置。确定的安置对象,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最高可按优惠价1000元/平方米购置420平方米的全产权毛坯房(其中包含40平方米<一层、二层各2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经营性用房),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可以半价购买一个车位,安置对象须按实际支付份额缴纳相关税费。采取还房安置的,不得以要求补偿差价等方式要求回购。

3.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人及其家庭成员将其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的,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的,扣除其户1981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人及其家庭成员将其宅基地办理为国有划拨的,若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扣除其户1981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若其选择还房安置的,其宅基地只能按省、州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综合片区地价标准进行征收,并享有其户1981年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

安置的承包份额=[下户时家庭总承包份额-(已安置的份额+售出的房屋宅基地份额+未拆除房屋占地份额+变更为国有土地的份额+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的份额)]。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有手续房屋的认定

1.持有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2.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建设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核准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二)无手续房屋的认定

1.1986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由社区(村组)、乡镇(街道)、国土部门公示后确认,认定为合法房屋。

2.1986年6月25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期间,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屋,无规划手续或超过规划批准的面积,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者配合征收人拆除的,按同类结构房屋价值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当地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用于自住的,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者配合征收人拆除的,按同类结构房屋价值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3.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适当拆工补助,不给予其他任何奖励。

4.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5.经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面积认定

1.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面积为准。

2.自建房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面积计算方法按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房屋户的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2.无《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土地使用证》为计户依据,一证计一户。

3.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正房为标的物认定为一户。

4.产权发生交易或产权人已死亡的,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手续的,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文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文件的,按合法性证明文件进行计户。

(五)房屋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用途性质为准。

3.无合法依据载明房屋用途的,认定为住宅。

4.确定为合法企业生产性用房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还在使用该房进行生产经营的视为企业生产性用房。

六、坟墓迁移与补偿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迁移的坟墓,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按结构进行补偿。

(二)坟墓迁移原则上统一迁入公墓区安葬,安葬的墓地由征收人无偿提供(合坟按1.5所计算)。

(三)迁坟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认领的坟墓视为无主坟,由征收人或村组集体迁移到公墓区妥善安葬,费用不高于同类结构补偿标准。

七、征收奖励及补助

1.过渡费:按照常住合法人口,以每年1900元/人标准付给周转过渡费,期限为1年;选择还房安置的,按照常住合法人口,以1900元/人标准付给周转过渡费,周转过渡期限为搬迁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后顺延3个月截止(过渡费按月折算计费,不足15日的按半月计算,超过15日的按全月计算)。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一次性包干补助。

3.搬迁奖励:

(1)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每栋正房在120平方米以上(含12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12000元,每栋正房在80--12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10000元,每栋正房在80平方米以下奖励标准为8000元(该款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拆除后方能兑现)。

(2)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由征收人统一拆除的,一次性给予房屋补偿总金额10%的奖励。

4.商铺补助:在主干道临街、临路,有营业执照且利用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商辅,按实际经营面积16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房屋所有权人经营性损失补偿,其他合法经营性用房参照本条执行。

八、失地保障

(一)按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及时为失地农民办理失地养老保险。

(二)对失地达60%以上的村组(社区),采取返还经营性用房的补偿保障措施,用于保障村组(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经营性用房不受村组(社区)行政区域限制。

(三)各乡镇(街道)继续沿用原来的方式确定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面积,并折算返还的经营性用房面积。

返还的经营性用房面积=(总征地面积-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面积)*本乡镇(街道)原确定的比例*70%,返还的经营性用房按一层50%,二层50%配置。

九、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1.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

2.评估机构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采取投票确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不少于三家并通过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

4.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日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者抽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的评估机构名单。

5.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评估依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征收评估。

(三)评估费用。房屋征收评估费由征收人承担,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十、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责任与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责;权属证明手续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责。

2.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面积丈量、评估资料的核对等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3.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等缴费清单。

4.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5.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续。

6.被征收房屋移交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等报停手续和费用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7.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应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二)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用于还房安置的安置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兴义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兴义市人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

(四)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组织拆除。

十一、其他

(一)凡依法涉及有抵押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二)凡不同意本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按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方案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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