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17年12月16日 08:24:27来源:中国黔西南 作者:吴 昆
中国黔西南讯(吴 昆) 近日,兴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是近年来提高幅度较大的一次。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提高约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922元、70622元、68312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6620元、6410元、6200元;十级因战、因公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8172元、7002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740元、630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自然增长机制,由每年17760元提高到每年22646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390元;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5元提高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5400元提高到每年600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年6600元;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年6000元提高到每年6600元。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4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7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补助标准,市民政局将通过银行社会发放方式,于2018年1月把各项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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