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兴义:1人酒后驾车意外死亡 4名共同饮酒人承担责任
【以案说法】
酒后驾车意外死亡 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
【前言】近年来,随着媒体对饮酒人死亡,共同饮酒人被法院判决承担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的报道越来越多。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聚餐饮酒时的注意事项有了更多的关注,比如不能劝酒,否则一旦被劝酒人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劝酒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饮酒人在聚餐时并无异常,自行离开后发生意外死亡,陪酒人是否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兴义法院以近期执结的一起约酒人酒后驾车意外死亡赔偿案为例,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解开这一疑惑。
【基本案情】原告颜某甲、颜某乙、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诉被告颜某某、叶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五原告诉称:2015年8月13日中午,本案死者杨某某与被告颜某某、叶某某、王某乙、高某甲、高某乙在一起吃饭喝酒。死者与六位被告先打牌后划拳互相喝罚酒取乐。席间因死者要骑摩托车回家,六位被告没有阻拦就让他回家了,死者在距离喝酒地点不到300米的县道,小地名谢家湾的公路上翻入右侧路沟死亡。经交警勘验认定为醉酒驾驶摩托车而引发单方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死者当时的酒精含量达到179.78毫克每100毫升,已经达到醉酒状态,经鉴定摩托车性能完好,死者没有带头盔。
五原告认为,本案中共同饮酒人之间以喝罚酒取乐的方式,最终以死者醉驾死亡的形式产生了侵权结果,所以各位被告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据此,原告方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共同侵权造成本案死者死亡的损失98987.21元的诉讼请求。
六被告辩称:是死者杨某某主动邀请六被告吃饭喝酒的,吃饭的费用也是死者杨某某自己支付的,其离开时喝酒并未过量;死者杨某某当时体内酒精含量是多少没有证据;杨某某的死亡原因是交通事故;王某乙、高某乙是在死者杨某某的逼迫下才和他喝了一杯酒,并未参与其他人打牌划拳等方式进行罚酒。综上,六被告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争议焦点】六被告是否应对杨某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当按何种方式,何种比例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颜某某赔偿五原告人民币4000元、由被告王某甲、叶某某、高某甲各赔偿五原告人民币2000元。上列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动履行。
【裁判理由】案发当日酒局是杨某某邀约的,造成杨某某死亡的原因不是因饮酒过量导致的身体病变,而是其醉酒后骑摩托车导致的交通事故,且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其负事故的完全责任。杨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时,与其共同饮酒的被告颜某某、王某甲、叶某某、高某甲等四人没有尽到提醒酒后不能驾驶摩托车的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承担的责任不应过大,王某乙和高某乙并未参与主要的饮酒过程,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颜某某、王某甲、叶某某、高某甲的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计算,而应当根据被告颜某某、王某甲、叶某某、高某甲在和杨某某饮酒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酌情判赔,即由被告颜某某赔偿4000元,王某甲赔偿2000元,叶某某赔偿2000元,高某甲赔偿2000元。
【执行情况】该案在判决生效后,承担赔偿责任的四被告不按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依据已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通知四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赔偿义务,但他们一直未到法院履行。该案四被告人要赔偿的金额不大,但为何一直不主动履行?执行法官决定到四被执行人家做思想工作。在分别与四被执行人进行执行谈话后,发现四被执行人均有履行能力。之所以不愿意履行,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是被杨某某喊去喝酒的,杨某某自己酒后开摩托车发生意外死亡,怎么让自己赔几千块钱,对此都表示想不通。抓住了问题的根源,执行法官以宣传《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知识为突破口,结合一审判决向他们释明:这次事故是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虽然主动邀约喝酒的是死者,但是作为陪酒者四被执行人在死者酒后要驾驶车辆时应该尽到劝阻的义务,正因为他们当时没有做到这一点,所以才要对杨某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来开展思想工作,最终四被执行人表示通过法官的释明,也意识到对于这次事故自己确实存在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四被执行人当场拿出现金履行了相应的赔偿义务,该案当场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因饮酒致人死亡,在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如野蛮灌酒、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二是否知情不理。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共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的过错由此加深,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三是事后不管。对于那些喝多了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共饮者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四是酒后驾驶。如果酒后驾车或醉酒后驾车,共饮人有劝阻的义务,如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喝酒本可以活跃饭局气氛,但是一定要适可而止。否则,一旦因饮酒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共饮人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李海 卢红军 单位:兴义市人民法院)
编辑: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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