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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警方开出首张“反恐罚单” 一酒店被罚11万、法人被罚1万

  2019年9月16日,兴义市一酒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相关规定,被兴义市公安局罚款11万元,其法人曾某也被罚款1万元。这是《反恐法》实施以来,兴义市乃至黔西南州开出的首张“反恐罚单”。

  今年9月12日,兴义市公安局民警在对旅馆业开展例行安全防范检查工作时,发现桔山街道辖区某酒店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登记。后经核实,今年7月15日和9月2日,该酒店因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登记,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进行整改。但该酒店只顾赚钱,置安全防范责任于不顾,拒不进行整改。9月16日,根据《反恐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和调查取证情况,兴义市公安局依法对该酒店处罚款11万元,对该酒店法人曾某处罚款1万元。

  当前,国际国内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加强涉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反恐防恐能力建设势在必行,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构筑起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社会防线。为此,《反恐法》除明确政府、军队、公安、安全等国家机关承担反恐主要职责任务外,也规定了网络运营部门、货运物流运营单位、公共服务行业、危险物品经营单位、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重点目标管理单位、新闻媒体七类社会单位所应承担的安全防范职责。公安机关提醒有关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定要依法落实安全责任,自觉执行法律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同时也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应主动配合住宿实名登记、寄递开封验视、出行安全检查,踊跃举报涉恐涉暴犯罪线索,共同筑牢反恐防恐的铜墙铁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前款规定的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还有以下几种情形也极易收到“反恐罚单”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兴义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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