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鸣笛首日 兴义交警批评教育鸣放喇叭违法者40余人次
8月5日上午,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出动警力,在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下,在老城区内环路设置盘江路和东风路两个宣传检查点,对所有鸣放喇叭的车辆进行检查。
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出动警力,在老城区内环路设置盘江路和东风路两个宣传检查点,对所有鸣放喇叭的车辆进行检查。
亮点黔西南讯 8月5日上午,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出动警力8人,警车2辆,在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下,会同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市“三创”办,市环保局,市道路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起,在老城区内环路设置盘江路和东风路两个宣传检查点。在淅淅沥沥的小雨中,全体参战人员冒雨坚守岗位,对所有鸣放喇叭的车辆进行了检查,重点将禁止鸣笛的规定和意义向每位驾驶人做了宣传,让每一位违规的驾驶人都明白在市区鸣笛的危害,要求驾驶人遵守规定,文明行车做文明市民,为提升兴义的城市品位做贡献。
为迎接“首届国际山地旅游大会”在兴义顺利召开,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精神文明素质,优化城镇生态环境,生活环境,发展环境,着力推进兴义“三创”工作深入开展,树立兴义良好的对外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兴义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区驾驶车辆时带头执行禁鸣的通知》的文件,并于8月5日起执行。
此次宣传和整治活动兴义市各单位共出动人员56人。至上午11时活动结束时共批评教育鸣放喇叭的违法者40余人次,暂扣违法鸣放喇叭的驾驶人驾驶证15本,暂扣违法鸣放喇叭,且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8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对“在禁止鸣放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将被处以50元的罚款,不计分的处罚。将来交警部门还会继续在城区内重点查处违反规定鸣放喇叭的违法行为,并在城区各路口路段设置禁止鸣放喇叭标志。
(王芳 潘俊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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