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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新区郑屯镇前锋小学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亮点黔西南讯 11月3日,义龙新区郑屯镇前锋小学组织教师认真学习《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贵州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从此,全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将有法可依。

为了在今后的事故预防和处理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施,2014年11月3日,义龙新区郑屯镇前锋小学组织全体教师及门卫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的内容和精神。通过学习,大家对《条例》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在此之前,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处理起来一直“无法可依”。 伤害事故一旦发生,无论是否发生在学校,也不管学校是否有责任,多数家长都要求学校赔偿,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相关部门在无地方性法规的情况下,处理事故的过程是非常艰难的。

显然,有了这一《条例》,很多情况将得到完全解决。一是设立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学生受伤害将得到赔偿保障。《条例》第七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保障学校安全管理经费投入,设立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有了这一条规定,当学校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时,即使学校无相应的赔偿经费来源保障,此时,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准备金,可以避免受伤害学生因学校无力履行赔偿责任而受到二次伤害。此外,这一规定还合理减轻了学校筹措赔偿经费的压力,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二是设立调解委员会,避免不公赔偿或纠纷发生。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同时要求,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学生人身伤害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王德兴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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