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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矿泉水瓶吸食毒品 “两瘾君子”被警方现场查获

2015年04月29日 08:03:00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彭 环
亮点黔西南讯  4月28日,义龙试验区鲁屯派出所在开展“节前”治安整治专项行动中,首战告捷,现场查获用矿泉水瓶吸毒的二名嫌疑人。
为净化社会风气,迎接和谐平安“五·一”长假到来。4月28日,按照义龙试验区公安分局《关于开展“五·一”节前治安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鲁屯派出所迅速行动,全所民警兵分多路,分赴辖区内的出租房、建设工地、网吧、酒吧、娱乐室等公复场所及治安隐患复杂地段开展治安隐患大检查、大排查专项整治。
上午10时许,民警排查到鲁屯镇鲁屯社区石某某(男,26岁)家时,发现石某某正坐在家中的床上玩手机游戏,与其同在一屋的另二名男子神色紧张,不知所措,而屋内墙角的一张小方桌上放着一个吸毒人员用于吸毒的工具——“壶壹”,插在“壶壶”上的塑料吸管仍在冒出少许烟雾。种种迹象表明,屋内的人员在吸食毒品。民警随即将石某某及该二名男子控制。经现场尿检:石某某呈阴性,另二名男子呈阳性。随后,民警将石某某及该二名吸毒男子带回派出所。
经审查,4月28日8时许,张某某(男,20岁,义龙试验区鲁屯镇人)、冯某某(男,18岁,义龙试验区鲁屯镇人)从义龙试验区顶效镇购买一包冰毒返回鲁屯后,即携带用矿泉水瓶、吸管、锡箔纸自制而成的简易吸毒工具——“壶壶”来到鲁屯镇鲁屯社区的朋友石某某家中,以“吹壶壶”的方式进行吸毒。10时许,就在张某某、冯某某正“享受”吸毒带来的致幻快感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鲁屯派出所依法对初次吸食毒品的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对吸毒成瘾的冯某某给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处理,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石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彭 环 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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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矿泉水瓶吸食毒品 “两瘾君子”被警方现场查获

亮点黔西南 | 2015年04月29日 08:03:00 | 彭 环
亮点黔西南讯  4月28日,义龙试验区鲁屯派出所在开展“节前”治安整治专项行动中,首战告捷,现场查获用矿泉水瓶吸毒的二名嫌疑人。
为净化社会风气,迎接和谐平安“五·一”长假到来。4月28日,按照义龙试验区公安分局《关于开展“五·一”节前治安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部署,鲁屯派出所迅速行动,全所民警兵分多路,分赴辖区内的出租房、建设工地、网吧、酒吧、娱乐室等公复场所及治安隐患复杂地段开展治安隐患大检查、大排查专项整治。
上午10时许,民警排查到鲁屯镇鲁屯社区石某某(男,26岁)家时,发现石某某正坐在家中的床上玩手机游戏,与其同在一屋的另二名男子神色紧张,不知所措,而屋内墙角的一张小方桌上放着一个吸毒人员用于吸毒的工具——“壶壹”,插在“壶壶”上的塑料吸管仍在冒出少许烟雾。种种迹象表明,屋内的人员在吸食毒品。民警随即将石某某及该二名男子控制。经现场尿检:石某某呈阴性,另二名男子呈阳性。随后,民警将石某某及该二名吸毒男子带回派出所。
经审查,4月28日8时许,张某某(男,20岁,义龙试验区鲁屯镇人)、冯某某(男,18岁,义龙试验区鲁屯镇人)从义龙试验区顶效镇购买一包冰毒返回鲁屯后,即携带用矿泉水瓶、吸管、锡箔纸自制而成的简易吸毒工具——“壶壶”来到鲁屯镇鲁屯社区的朋友石某某家中,以“吹壶壶”的方式进行吸毒。10时许,就在张某某、冯某某正“享受”吸毒带来的致幻快感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禁毒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鲁屯派出所依法对初次吸食毒品的张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对吸毒成瘾的冯某某给予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处理,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石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彭 环 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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