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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试验区出台一“意见”一“办法” 打赢脱贫攻坚

2016年05月17日 14:54:1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翁安龙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义龙试验区出台《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纪律保障的意见》和《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确保中央、省、州、区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和《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异地扶贫搬迁战区一号令》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纪律保障的意见》从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三个方面明确了党委,纪工委及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应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意见》规定,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违反政治纪律,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区工(管)委保持高度一致,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不准违反组织纪律,要服从统一调遣,细化工作责任,明确时限要求,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禁止互相推诿、扯皮、违令拖延、贻误工作;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要认真管好用好上级下拔的款项,禁止克扣、截留侵占、挪用行为,要确保项目资金阳光、透明、规范运行;不准违反宣传纪律,对外宣传扶贫相关的政策,要实事求是,口径一致;不准主体责任缺失,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行为。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得”、“六严禁”,即:不得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工作的言论和信息;不得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在工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不主动化解或绕道、回避,推诿矛盾;不得支持、帮助、纵容、唆使拆迁户或亲友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保密纪律,随意公开群众基本信息;不得未经组织决定在工作中乱许诺,或以抢进度、怕麻烦为由,违反法律政策乱开口子,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运行;不得因工作缺失,方法简单,行为粗暴,引起群体性事件;严禁吃、拿、卡、要,接受服务对象宴请、馈赠和索贿、受贿;  严禁与服务对象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侵吞、损害国家财产;严禁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挥霍浪费脱贫攻坚资金;严禁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打招呼、说人情,为他人或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窜改、隐瞒原始调查资料、数据,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政策标准。
《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区直各部门,人民团体,省、州驻区单位、乡镇(街道)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以及从事公务的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为干部在岗在位情况,工作落实情况、服务群众态度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二十六个方面。责任追究的方式为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召回,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七种。《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组织实施单位为区纪工委监察局、区党工委组织部等。(翁安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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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龙试验区出台一“意见”一“办法” 打赢脱贫攻坚

亮点黔西南 | 2016年05月17日 14:54:16 | 翁安龙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义龙试验区出台《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纪律保障的意见》和《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确保中央、省、州、区脱贫攻坚各项决策部署和《黔西南州脱贫攻坚异地扶贫搬迁战区一号令》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工作纪律保障的意见》从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有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三个方面明确了党委,纪工委及财政、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应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意见》规定,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违反政治纪律,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与区工(管)委保持高度一致,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不准违反组织纪律,要服从统一调遣,细化工作责任,明确时限要求,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协作,禁止互相推诿、扯皮、违令拖延、贻误工作;不准违反财经纪律,要认真管好用好上级下拔的款项,禁止克扣、截留侵占、挪用行为,要确保项目资金阳光、透明、规范运行;不准违反宣传纪律,对外宣传扶贫相关的政策,要实事求是,口径一致;不准主体责任缺失,要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行为。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六不得”、“六严禁”,即:不得曲解政策、反面宣传,散布各类妨碍工作的言论和信息;不得贻误工作或者玩忽职守,在工作中遇到矛盾纠纷时不主动化解或绕道、回避,推诿矛盾;不得支持、帮助、纵容、唆使拆迁户或亲友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保密纪律,随意公开群众基本信息;不得未经组织决定在工作中乱许诺,或以抢进度、怕麻烦为由,违反法律政策乱开口子,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运行;不得因工作缺失,方法简单,行为粗暴,引起群体性事件;严禁吃、拿、卡、要,接受服务对象宴请、馈赠和索贿、受贿;  严禁与服务对象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侵吞、损害国家财产;严禁侵占、截留、私分、挪用、挥霍浪费脱贫攻坚资金;严禁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况,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失;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打招呼、说人情,为他人或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窜改、隐瞒原始调查资料、数据,不得私自抬高或降低政策标准。
《脱贫攻坚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象为区直各部门,人民团体,省、州驻区单位、乡镇(街道)及其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组干部以及从事公务的有关人员。责任追究的情形为干部在岗在位情况,工作落实情况、服务群众态度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二十六个方面。责任追究的方式为约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召回,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七种。《意见》还明确了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组织实施单位为区纪工委监察局、区党工委组织部等。(翁安龙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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