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3月30日下午,黔西南州贞丰县法院法官协同交警部门干警前往兴义市殡仪馆,处理已停放四个月罗某某尸体火化事宜。死者罗某某之妻郑某某领取了33340元安葬费,并将罗某某的骨灰带回仁怀老家安葬。
2010年12月5日,罗某某同吴某、王某某乘坐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兴义方向往关岭方向行驶。行至贞丰界内时,因李某操作不当,客车与对象行驶而来的由凡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正面相撞。两车当场燃烧,李某及乘车人罗某某、吴某、王某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勘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凡某某、吴某、罗某某、王某某无责任。交警部门组织死者家属及客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调解,因各方提出的赔偿方案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此后,吴某、罗某某、王某某的家属均拒绝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安葬费,将死者尸体存放在兴义殡仪馆长达四月,并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
2011年3月30日上午9时,罗某某之妻郑某某及其亲属到贞丰县法院起诉。接待郑某某的立案庭法官王勇了解了该案的情况后,认为死者尸体停放过久,不利于双方化解矛盾。王勇立即逐级汇报,该院院长蒋正华指示:由副院长向忠生与法官王勇做郑某某及其亲属的思想疏导工作,立即办妥该案立案手续并免收诉讼费,与交警部门联系领取罗某某亲属据领的安葬费。经过法官近一小时入情入理的疏导,死者罗某某亲属接受了法院的处理办法。
当日中午12点,贞丰县法院法官王勇协同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干警与死者罗某某亲属赶往兴义殡仪馆,办理罗某某尸体火化事宜。下午5点,罗某某尸体火化完毕,郑某某领取了33340元安葬费,带着罗某某的骨灰回仁怀安葬。
据了解,贞丰县法院还主动与吴某、王某某家属取得联系,告知其有起诉的权利,并协助死者家属办理了吴某、王某某尸体的火化事宜。(龙 雨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