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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行驶致1人死亡5人受伤 贞丰一男子巨额赔偿又领刑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占道行驶致两车相撞致1人当场死亡、5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贞丰县城沿309省道往龙场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30分许行驶至该省道382KM+120.70M(小地名:龙场镇对家寨)处时,越过道路中心线行驶,与被害人杨某鹏驾驶(载被害人杨某云、杨某泉、杨某、杨某巧)的小型轿车正面相撞,造成杨某泉当场死亡,吴某某、杨某云、杨某鹏、杨某、杨某巧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贞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泉之死亡原因属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之颅脑严重损伤并脑功能障碍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调查,认定吴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鹏、杨某泉、杨某云、杨某、杨某巧无责任。经贞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泉家属及伤者达成赔偿协议,吴某某自愿赔偿杨某泉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伤者杨某云、杨某、杨某巧、杨某鹏自愿放弃赔偿。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某与死者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随着家庭经济条件的好转很多普通家庭都有了私家车,车越来越多路越来越窄,占道行驶现象屡见不鲜,车辆占道行驶,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为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正确行驶。(李文艳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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