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黔西南州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白色手机一部,上缴国库。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唐某多次在贞丰县城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杨某、曾某等人;同年12月4日,唐某在贞丰县城一租车行租了一辆帝豪牌小轿车,和无业人员施某到外地跟一名叫英子的女子购买冰毒后,将其中部分贩卖给他人吸食,部分供自己吸食和免费请他人吸食;同月16日,唐某带上剩余三包冰毒到贞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称量毒品嫌疑物净重29.4克。经黔西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上交的三包毒品嫌疑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冰毒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并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于犯罪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一部及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唐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经查,唐某持冰毒29.4克主动到贞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且其无犯罪记录,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贞丰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蒙跃实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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