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 月20日17时许,家住贞丰县珉谷缜白蜡村鼠场组的被告人杨某某(1937年12月8日出生)醉酒后回家,在自家门口看见被害人曾某某(生于2006年11月12日)在此处玩耍,遂产生了与曾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杨某某就强行将曾某某拉到自家房屋卧室床上,被害人曾某某因害怕哭起来,被告人杨某某就对曾某某进行殴打,殴打恐吓之后便用右食指插入被害人曾某某下体,后被告人杨某某又将生殖器插到被害人曾某某下体,因生殖器无法勃起未能插入阴道内。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贞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9月3日由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强奸罪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法官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
本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暴力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恐吓,强行与7岁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之规定。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打工,将年幼的子女交由老人看管。这些孩子缺乏父母的亲情呵护,得不到良好的教育,一定程度上造成孩子在心理上出现断层和缺位,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由于老人疏于看管,使孩子生命权、健康权受到威胁也屡见不鲜,这些都可能对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难以修复的伤害。童年经历将影响孩子的一生,各位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管,让他们拥有一个健康快乐的童年。(李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