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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门面租赁起纷争 人民调解促和谐

亮点黔西南讯 近日,在贞丰县人民政府珉谷街道办(原珉谷镇的部分区划)某村委活动室一楼出租的门面前,数十名群众正在与一中年男子王某发生吵闹争执:“租价太低,撤销合同,停止装修,还我村门面…...”“谁敢来阻工就试试看……”对方也不甘示弱,双方言词越来越激烈,已有械斗之势。

贞丰县司法局珉谷司法所得知后立赶赴现场了解情况,调解员面对混乱的局面,沉着冷静地开展工作。一方面向现场的当事群众及门面承租人王某进行法律宣传教育,稳定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并疏散在场围观的群众,接着号召当事群众推荐谈判代表,尔后把双方当事人带到村委活动室,并通知第三方当事人(该村村干部姜某)到场,立即对纠纷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

经调解员调查了解,2013年3月,珉谷街道办(原称珉谷镇)某村委会的村干部姜某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及履行相关程序的情况下,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按照每年租金5.6万元,租期为十年的出租方式,将本村的村委活动室临街房屋门面出租给一青年王某经商做生意,并与王某签订了房屋门面租赁合同,并加盖了村委公章。该村部分村民了解此事后,认为该门面的租价太低,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在调解的开始阶段,门面承租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村干部姜某认为自己是村支书,有代表村民行使出租村委房屋门面的权利,租金留在村委会账上的,并没有贪污或者挪用租金,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调解员立即向三方当事人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村实用法律,并解释处分村活动室门面房屋的租赁权归集体所有。因村干部姜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前没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也没有进行招标确定其门面租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第八款等之规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相关的规定,村干部姜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经过长达3小时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村干部姜某与王某同意解除了他们擅自签订的村委会房屋门面租赁合同,众怒平息,纠纷终于化解。

接着,调解员在该村会议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处分集体财产的规定,指导村委会干部及其村民代表召开了村民会议,并通过一系列的招租公示、公开竞标等合法的程序将村活动室门面出租给了中标者王某,合同规定租期暂签订十年,并且每年的租金的增幅按照上一年租金的5%递增,按照十年计算,该村委会的门面租金较之前非合法途径的租赁方式要多收获50余万元,为此,群众怕手称快,珉谷司法所的调解员在群众中的满意度也得到了提高。(黄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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