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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足疗店老板介绍卖淫被判刑

  今年3月底,贞丰县辖区内某足疗中心合伙人兼管理人姚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姚某某被贞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姚某某系贞丰县辖区内一家足疗中心的合伙人兼管理人员,在经营足疗服务中心期间,其为了增加营业收入,侥幸利用开展足疗服务之机,介绍女技师姚某甲、王某某、国某某与嫖客进行性交易并收取出台费,非法营利共900元。贞丰县公安局于2018年12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9年3月14日将该案移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姚某某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贞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对姚某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提醒: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论是引诱或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都要受到刑事处罚。企业无论经营任何一种行业,都必须正当合法的渠道经营。当前,检察机关正在开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对合法的企业需要加以保护,对违法犯罪必将严厉打击、依法惩处。

  (陈蓉 曾楷)

责编:卢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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