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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无牌摩托撞上无牌车死亡 亲属缠诉纠纷法官化解

2012年03月29日 14:37:46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龙雨

法官能动司法调动民企力量 原告获赔被告履责握手言和
黔西南中院审监庭法官带案下基层成功化解一起缠诉纠纷

    亮点黔西南讯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再审调解工作,搭建多方参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取得实际效果。近日,该院审监二庭庭长乐毅带案下基层开展调解工作,借助民营企业力量,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妥善化解了一起缠诉纠纷。

    2010年1月31日19时30分,原审原告之子杨骑龙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冉茂概从北盘江往者相方向行驶至北盘江镇浪厂坡时,与由原审被告孙西海驾驶的无牌装载机车对向相撞,造成杨骑龙、冉茂概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杨骑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孙西海负次要责任。孙西海驾驶的无牌装载机系周显武向刘高友(装载机的所有权人)租用的,而孙西海受雇于周显武为周显武履行职务。杨骑龙死亡后,孙西海、周显武分别向原审原告支付了5000元、10000元的丧葬费等费用。由于孙、周二人此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2010年3月23日,杨忠贵、张万琴将孙西海、周显武、刘高友三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由被告刘高友、周显武、孙西海连带赔偿原告杨忠贵、张万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958.65元(含已支付的15000元)。

    该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方不服判决结果,多次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中院于2011年1月12日遂作出裁定,指令贞丰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年3月27日贞丰县法院依法再审作出判决后,杨忠贵、张万琴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18日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贞丰县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0月25日贞丰县法院重申后作出判决,杨忠贵、张万琴仍不服判决结果,再次提出上诉。2012年2月22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多次声称:原审判决不公,如果这次再维持原判,将找对方当事人拼命,要通过一命抵一命报复被告方;被告刘友高则声称自己已没有能力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了。

    案件承办人乐毅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但该案原审原告夫妇中年丧子情绪激动,诉讼程序因为重审、再审等程序周期过长,如果维持原判,原告方将认为赔偿过少判决不公,被告方又无力承担判决得不到执行,不仅达不到案结事了,还极可能激发两方积怨。乐毅法官认真细致地研究案情后,发现原审被告有一辆装载机在原一审程序中被贞丰县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时间近二年,停装载机的费用已达2万余元,而该装载机现在的价值3万余元。如果能用装载机抵偿原告方,或许一切都能迎刃而解了,乐毅法官当即与合议庭成员讨论了这一情况,他们决定带案下基层调解,赶紧解决装载机的保全费用问题,让被告有能力赔偿,让原告得到赔偿。

    乐毅同合议庭成员卿烽展赶赴贞丰县龙场镇开展调解工作,联系贞丰县公安局以及装载机停放停车场——夏娃停车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调解工作。在贞丰县法院及该院法官王尧平、邓峰、贞丰县公安局、夏娃停车场主的大力支持下,该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刘高友自愿用无牌装载机抵偿给杨忠贵、张万琴(夏娃停车场主同意仅收取4000元停车费);周显武、孙西海自愿赔偿杨忠贵、张万琴人民币35000元(含已支付15000元)。

    至此,黔西南中院法官能动司法,调动公安、民营企业的力量,化解了这起缠诉多年、多次再审的民事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龙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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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无牌摩托撞上无牌车死亡 亲属缠诉纠纷法官化解

亮点黔西南 | 2012年03月29日 14:37:46 | 龙雨

法官能动司法调动民企力量 原告获赔被告履责握手言和
黔西南中院审监庭法官带案下基层成功化解一起缠诉纠纷

    亮点黔西南讯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再审调解工作,搭建多方参与、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矛盾纠纷化解平台,取得实际效果。近日,该院审监二庭庭长乐毅带案下基层开展调解工作,借助民营企业力量,多方参与、统筹协调,妥善化解了一起缠诉纠纷。

    2010年1月31日19时30分,原审原告之子杨骑龙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冉茂概从北盘江往者相方向行驶至北盘江镇浪厂坡时,与由原审被告孙西海驾驶的无牌装载机车对向相撞,造成杨骑龙、冉茂概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杨骑龙负事故主要责任,孙西海负次要责任。孙西海驾驶的无牌装载机系周显武向刘高友(装载机的所有权人)租用的,而孙西海受雇于周显武为周显武履行职务。杨骑龙死亡后,孙西海、周显武分别向原审原告支付了5000元、10000元的丧葬费等费用。由于孙、周二人此后再未支付任何费用,2010年3月23日,杨忠贵、张万琴将孙西海、周显武、刘高友三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由被告刘高友、周显武、孙西海连带赔偿原告杨忠贵、张万琴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5958.65元(含已支付的15000元)。

    该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方不服判决结果,多次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中院于2011年1月12日遂作出裁定,指令贞丰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同年3月27日贞丰县法院依法再审作出判决后,杨忠贵、张万琴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18日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裁定,撤销贞丰县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同年10月25日贞丰县法院重申后作出判决,杨忠贵、张万琴仍不服判决结果,再次提出上诉。2012年2月22日,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审原告多次声称:原审判决不公,如果这次再维持原判,将找对方当事人拼命,要通过一命抵一命报复被告方;被告刘友高则声称自己已没有能力承担过多的赔偿责任了。

    案件承办人乐毅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并无不当;但该案原审原告夫妇中年丧子情绪激动,诉讼程序因为重审、再审等程序周期过长,如果维持原判,原告方将认为赔偿过少判决不公,被告方又无力承担判决得不到执行,不仅达不到案结事了,还极可能激发两方积怨。乐毅法官认真细致地研究案情后,发现原审被告有一辆装载机在原一审程序中被贞丰县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时间近二年,停装载机的费用已达2万余元,而该装载机现在的价值3万余元。如果能用装载机抵偿原告方,或许一切都能迎刃而解了,乐毅法官当即与合议庭成员讨论了这一情况,他们决定带案下基层调解,赶紧解决装载机的保全费用问题,让被告有能力赔偿,让原告得到赔偿。

    乐毅同合议庭成员卿烽展赶赴贞丰县龙场镇开展调解工作,联系贞丰县公安局以及装载机停放停车场——夏娃停车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调解工作。在贞丰县法院及该院法官王尧平、邓峰、贞丰县公安局、夏娃停车场主的大力支持下,该案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刘高友自愿用无牌装载机抵偿给杨忠贵、张万琴(夏娃停车场主同意仅收取4000元停车费);周显武、孙西海自愿赔偿杨忠贵、张万琴人民币35000元(含已支付15000元)。

    至此,黔西南中院法官能动司法,调动公安、民营企业的力量,化解了这起缠诉多年、多次再审的民事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龙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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