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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调整村干部报酬和离任村干部困难补贴标准

2012年04月01日 07:34:58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杜 律

    亮点黔西南讯 3月31日,笔者从黔西南州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感,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口计生委三部门联合行文调整全州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在任村干部调整范围为2012年1月1日后在任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村(居、社区)人口主任(不含从乡镇(街道)带薪下村任职的干部),调整标准为2012年1月起,全州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最低标准调整为人均每人每月800元。

    发放方式为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采取“固定报酬(600元)+绩效考核(200元)”的方式发放,绩效考核每季度兑现一次。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州党发〔2012〕4号)关于“村(居、社区)人口主任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的报酬”的要求,本州村(居、社区)人口主任基本报酬提高到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报酬的同一水平,资金由原有渠道解决。采取“固定报酬(600元)+绩效考核(200元)”的方式发放,绩效考核每季度兑现一次。各地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低于全州最低标准的,调整到全州最低标准;高于全州最低标准的,保持不变。各地可在确保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达到全州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村的人口数量、区域和村干部的数量以及自身财力等实际确定本地村干部的基本报酬。

    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对象必须具备黔组通〔2008〕106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2008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岗位的行政村(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大队长或相同职务)和文书(会计);2009年1月1日后退出岗位、但未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大队长或相同职务)和文书(会计)。

全州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5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8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0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500元。

    全州最低标准调整后,各地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低于全州最低标准的,补足差额;高于全州最低标准的,保持不变。原已参加各类保险,其保险收益低于全州最低标准的,补足差额;高于全州最低标准的,保持不变。符合生活困难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去世当年,除发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各地可在确保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本地的补贴标准。全州最低标准调整后,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从2012年1月起,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当年符合生活困难补贴的离任村干部,按黔组通〔2008〕10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2012年1月1日以后退出岗位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原则上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杜 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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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调整村干部报酬和离任村干部困难补贴标准

亮点黔西南 | 2012年04月01日 07:34:58 | 杜 律

    亮点黔西南讯 3月31日,笔者从黔西南州财政局获悉,为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责任感,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州委组织部、州财政局、州人口计生委三部门联合行文调整全州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和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在任村干部调整范围为2012年1月1日后在任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村(居、社区)人口主任(不含从乡镇(街道)带薪下村任职的干部),调整标准为2012年1月起,全州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最低标准调整为人均每人每月800元。

    发放方式为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采取“固定报酬(600元)+绩效考核(200元)”的方式发放,绩效考核每季度兑现一次。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州党发〔2012〕4号)关于“村(居、社区)人口主任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的报酬”的要求,本州村(居、社区)人口主任基本报酬提高到与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报酬的同一水平,资金由原有渠道解决。采取“固定报酬(600元)+绩效考核(200元)”的方式发放,绩效考核每季度兑现一次。各地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低于全州最低标准的,调整到全州最低标准;高于全州最低标准的,保持不变。各地可在确保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达到全州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村的人口数量、区域和村干部的数量以及自身财力等实际确定本地村干部的基本报酬。

    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对象必须具备黔组通〔2008〕106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条件:2008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岗位的行政村(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大队长或相同职务)和文书(会计);2009年1月1日后退出岗位、但未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长、大队长或相同职务)和文书(会计)。

全州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最低标准调整为:

    累计任职满10—14年的,每人每年为1500元;

    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为1600元;

    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为1800元;

    累计任职满25—29年的,每人每年为2000元;

    累计任职满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为2500元。

    全州最低标准调整后,各地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低于全州最低标准的,补足差额;高于全州最低标准的,保持不变。原已参加各类保险,其保险收益低于全州最低标准的,补足差额;高于全州最低标准的,保持不变。符合生活困难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干部去世当年,除发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各地可在确保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本地的补贴标准。全州最低标准调整后,离任村干部生活困难补贴从2012年1月起,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当年符合生活困难补贴的离任村干部,按黔组通〔2008〕10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2012年1月1日以后退出岗位的行政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文书,原则上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杜 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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