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的通告
关于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公安部关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公消[2012]164号),推进社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实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现就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应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的社会单位范围为我省境内的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工作由单位自行组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总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组织实施。
三、社会单位开展自查评估,应严格对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个能力”自查评估报告备案表》所明确的内容、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逐项打分,填写扣分情况,注明扣分原因。
四、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社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并按照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发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样式,据实填写。
五、社会单位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并填写《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
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工作从2012年7月开始,每月全面开展一次,并于当月25日前将纸质评估资料连同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料,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首次应将《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表》一并报备。
七、公安部完善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后,社会单位应当每月通过该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四个能力”自查评估情况,每月最后五日为评估情况报告备案时间。
八、社会单位对“四个能力”自查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切实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九、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要将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自查评估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结合单位上报评估情况按照管辖分工开展针对性的抽查,组织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对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欢迎社会各界对社会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96119。
此通告
黔西南州公安消防支队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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