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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擅提培训费超千元 黔西南发公告责令清退还学员

    亮点黔西南黔西南州大部分驾校自7月11日开始以不同方式擅自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今日,黔西南州物价局、黔西南州交通运输局给亮点黔西南发来关于《责令清退多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的公告》。

    《公告》责令黔西南州内各驾校立即停止擅自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培训费(含考试费等代收费)最高不得超过3632元,大型货车(B2)培训费(含考试费等代收费)最高不得超过4812元。

     责令有擅自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行为的驾校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多收的培训费以公告的方式全部清退给缴费学员。并于2013年1月6日前将清退情况(含清退材料、清退清单、退款手续)分别书面上报州物价局、州交通运输局审核。2012年12月31日后仍无法退还的多收价款,根据法律规定,视为违法所得,将由州物价局依法全部收缴国家财政。

    特别强调,对拒不清退多收培训费的驾校,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按照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由州物价局进行立案查处。

    两局发布公告的原因,《公告》说:根据驾校学员反映,州物价局经调查核实,我州大部分驾校自7月11日开始以不同方式擅自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违反了《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和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1]235号)文件规定,将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培训费(含考试费等代收费)从3300元至3600元提高到3800元至5000元,将大型货车(B2)培训费(含考试费等代收费)从4500元至4730元提高到5500元至5800元。我州驾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本网江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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