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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出台义龙新区、兴贞新区、蔗香临港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案

2013年03月27日 11:06:32来源:亮点黔西南 作者:张宝珑

    亮点黔西南讯  为有效履行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建立运转高效、管理顺畅、服务到位的运行模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州)直接管理和建设的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函〔2012〕214号)文件精神,近日,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出台《义龙新区、兴贞新区、蔗香临港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案》。

    方案如下:

    一、新区(试验区)筹建期间国土资源实行委托管理

    (一)建设用地报批。由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牵头组织报件,按原渠道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盖章上报。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新区(试验区)拨付给所属县(市)进行缴纳;耕地占补费由新区(试验区)拨付给州国土资源局实施统筹占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缴到州人社局,待新区(试验区)人社机构成立后全额拨付给新区(试验区)。

    (二)征地拆迁工作。由新区(试验区)筹委会统一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公布,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新区(试验区)筹委会承担。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牵头组织实施,按原渠道由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盖章,土地出让金缴入新区(试验区)财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证,由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牵头,按原渠道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盖章。新区(试验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网上录入备案配号,由所属县(市)提供账户名,新区(试验区)组织录入。

    (四)矿产资源管理。采矿权出让由新区(试验区)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出让计划,报州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拍挂并颁证,采矿权价款缴入新区(试验区)国库专户。

    (五)国土资源执法。国土资源巡查、违法占地、矿产资源越界越层查处,由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牵头组织,涉及行政处罚由所属县(市)盖章。

    二、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履行直接管理职能

    (一)新区(试验区)辖区内的土地管理,由新区(试验区)筹委办履行批、供、用、管、查工作,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二)新区(试验区)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新区(试验区)筹委办拟定供地方案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履行具体的出让供地工作。

    (三)新区(试验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颁证,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盖章,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登记颁证。

    (四)新区(试验区)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由新区(试验区)筹委办依法行使管理职责;采矿权出让由州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拍挂并颁证。

    (五)履行国土资源执法职责。实施对国土资源巡查、违法占地、无证矿山打击、矿产资源越界越层开采的查处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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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出台义龙新区、兴贞新区、蔗香临港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案

亮点黔西南 | 2013年03月27日 11:06:32 | 张宝珑

    亮点黔西南讯  为有效履行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建立运转高效、管理顺畅、服务到位的运行模式,依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州)直接管理和建设的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函〔2012〕214号)文件精神,近日,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出台《义龙新区、兴贞新区、蔗香临港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方案》。

    方案如下:

    一、新区(试验区)筹建期间国土资源实行委托管理

    (一)建设用地报批。由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牵头组织报件,按原渠道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盖章上报。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新区(试验区)拨付给所属县(市)进行缴纳;耕地占补费由新区(试验区)拨付给州国土资源局实施统筹占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统一缴到州人社局,待新区(试验区)人社机构成立后全额拨付给新区(试验区)。

    (二)征地拆迁工作。由新区(试验区)筹委会统一组织实施,“两公告一登记”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进行公布,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由新区(试验区)筹委会承担。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牵头组织实施,按原渠道由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盖章,土地出让金缴入新区(试验区)财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颁证,由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牵头,按原渠道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盖章。新区(试验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网上录入备案配号,由所属县(市)提供账户名,新区(试验区)组织录入。

    (四)矿产资源管理。采矿权出让由新区(试验区)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和年度出让计划,报州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拍挂并颁证,采矿权价款缴入新区(试验区)国库专户。

    (五)国土资源执法。国土资源巡查、违法占地、矿产资源越界越层查处,由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牵头组织,涉及行政处罚由所属县(市)盖章。

    二、新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履行直接管理职能

    (一)新区(试验区)辖区内的土地管理,由新区(试验区)筹委办履行批、供、用、管、查工作,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报批、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管理。

    (二)新区(试验区)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新区(试验区)筹委办拟定供地方案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履行具体的出让供地工作。

    (三)新区(试验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颁证,由所属县(市)人民政府盖章,新区(试验区)国土资源分局(筹建组)登记颁证。

    (四)新区(试验区)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由新区(试验区)筹委办依法行使管理职责;采矿权出让由州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招拍挂并颁证。

    (五)履行国土资源执法职责。实施对国土资源巡查、违法占地、无证矿山打击、矿产资源越界越层开采的查处办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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